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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4-19 13:05
标题: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问题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该条例第11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标准住宅如何认定,如何才能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呢?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4-19 15:54
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算普通住宅。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4-19 16:07
标题: 谢谢!
关键是在土地增值税核算时,怎样得到税务局的认可!?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4-19 16:11
标题: 问题在这里!
按规定普通住宅增值部分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总感觉在税务那里行不通!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4-19 17:30
标题: 顶一下
哪位老师来回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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