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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业税收筹划操作技巧[上]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20 22:01
标题: 房地产业税收筹划操作技巧[上]
1.资金筹措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筹资方法下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筹资。利用金融机构筹措的流动资金,其利息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实现税前扣除,但与项目有关的长期贷款,其资金成本应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保证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避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2)通过发行债券筹资。税法规定资本红利不得在费用中列支,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因此,它可以作为节税的方法加以利用。

2.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
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企业一般都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而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起到节税作用。

3.成本费用的筹划
(1)费用的转化。费用或支出的形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会大大影响企业的税负。譬如,公司董事、监事的酬劳可以工资形式支付,借以增加费用;对持股员工发放的红利可以年终奖金形式发放,借以增加费用;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合理转化为营业费用,通过包干形式进行薪酬激励,可以合理节税。

(2)固定资产折旧。折旧筹划的重点在于提高折旧额,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方法确认重估价值。重估后资产在使用期间,每年折旧额较高,账面盈余减少,可减轻税负。进行资产重估可提高账面价值,从而在出售资产时,由于售价与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相抵,财务利益较小,税负亦较轻。

(3)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开发经营业务有关,已取得合法凭证且未超过限额标准的开支。对于业务招待费,应注意以下方面:增加经营收入,以提高限额计算基础;能在其他费用项目列支的,就不要列入业务招待费,以避免超过限额标准;妥善处理企业筹备期间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并入开办费摊销,此时无限额约束;业务招待费若超过列支限额,应于申报纳税前先行进行纳税调整,以免税务机关稽查补征税款并罚款。

(4)避免费用和损失被剔除的纳税筹划。费用和损失作为收入的扣抵项目,一旦有与税法不符的加大费用、损失的事项被审查出来,必遭剔除,严重的还会受到惩罚。所以,房地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收据等合法凭证;应与开发经营活动有关,且业已实现;凡是与形成企业当期收入无关的费用、损失,均不得列入;对税法规定了限额标准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企业可以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4.合作建房经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
其一,合作双方通过“以物易物”方式进行交易,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另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对这种以房换地行为,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

其二,合作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出资,成立合作企业,合作建房。对此,又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是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二是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2)合作建房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思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合作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缴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必缴营业税;在第二种分配方式下,向合作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作企业房屋分配后销售时,各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合作建房项目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在收入和费用相同时,经营方式不同会导致税负不同,双方合作建房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润分配方式最为节税,只须在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时按销售不动产缴税;而成立合作企业并采取在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利润分配方式,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一方还须在前种方式税负的基础上,就转让的无形资产缴税。

至于“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方式,合作双方应分别按其销售房屋的价值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营业税,合作建房双方将分得房屋出售时,还应按房屋销售额交纳营业税,其税负最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利用国家税收杠杆导向,选择最有利的经营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5.会计政策选择的筹划
(1)预提费用筹划。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可以合理预提费用,预提方法主要体现在后期配套设施支出的预提、大修费用的预提,以及利息费用的预提等方面。适度、合理地预提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在允许的合理范围内费用预提时应就高不就低,先行足额计入成本费用,延缓纳税。

(2)开发商品与出租商品筹划。有些房屋由于原因滞销,或出于其他考虑用于出租经营时,可把商品房转作出租经营房,从“开发商品”转入“出租开发产品”科目,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额计入成本,使企业库存成本接近实际成本,减少税收支出。如果把房屋继续留在“开发商品”科目提取减值准备,所提减值准备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此外,企业还应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调低房产契税以及某些地区为处理积压商品房特准以前竣工的空置房免征营业税等,加速库存商品房流通,盘活资金。

(3)营业费用筹划。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年度广告费支出是一笔庞大的费用项目。广告费支出的多少往往与销售业绩密切相关。房地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的限额内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广告费由总公司统一策划、统一支付,很可能出现总公司因广告费支出超出2%扣除比例不能全部税前扣除,而其他关联公司广告费不足2%的情况,这时可以实现广告费的合理划转,由关联公司承担部分广告费。

(4)财务费用筹划。如果同时开发几个房地产项目,而其中一个项目准备转让,企业所需部分资金以该项目向银行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就可以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据实扣除。如果转让该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负担过高,企业也可考虑以合作建房方式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6.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就是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增值额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

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另一种方法是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

7.内部组织结构的选择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渐发展成为集团,选择设立没有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还是通过控股组建子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考虑是有较大区别的。设立分公司时,其盈亏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如果分支机构经营初期发生亏损,或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则组建分公司较为有利。在设立母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子公司分别作为纳税人独立纳税,母子公司之间盈亏不准冲抵,子公司按接受投资者出资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从纳税角度来讲,集团设立分支机构比通过控股组建子公司更经济,并可节税。
作者: kenhuang    时间: 2007-11-21 17:13
:victory: :victory:
作者: 上弦月    时间: 2008-10-6 15:31
怎样购买 啊
作者: 哎哟喂    时间: 2008-10-30 08:29
真遗憾看不到,为什么要限制呢?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0:47
呵呵。我没多少钱啊,怎么买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0:48
给点钱啊,我想看,我在做上市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0:51
大家快来看啊,挺不错的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0:55
怎么还不来钱啊,耗费经历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1:05
骗人啊,受骗了,怎么办啊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1:05
骗人啊,受骗了,怎么办啊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1:06
还不如到会计视野网上呢
作者: 王高明    时间: 2008-12-8 11:06
累死人了, ,真是
作者: 刘云为    时间: 2008-12-8 16:43
感觉这个东西不值那多钱,抗议下,要求退款

[ 本帖最后由 刘云为 于 2008-12-8 16:45 编辑 ]
作者: 翰阳    时间: 2008-12-9 12:58
其他内容呢? 跪求!
作者: syrzzl    时间: 2009-2-10 10:41
这年头真当是有钱人的天下,做什么都烧不了钱啊
作者: 魏杰    时间: 2009-2-28 17:11
房会学员


UID6770 帖子122 精华0 积分122 货币积分0 分 本位币11 元 推广业绩0 元 阅读权限10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0#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12-8 11:05  只看该作者 骗人啊,受骗了,怎么办啊
作者: 一汪清水    时间: 2009-3-14 14:48
真的吗,如楼上所说是骗人吗
作者: 葫芦头    时间: 2009-3-27 16:57
标题: 给点钱啊,我想看,我在做上市
给点钱啊,我想看,我在做上市
作者: 葫芦头    时间: 2009-3-27 16:58
标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字体:【大】【中】【小】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此外,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一直延续传统的做法,不存在异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国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为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作者: 思凡    时间: 2009-5-5 22:00
怎么都花钱才能下载,算了这次任了
作者: ccyy1118    时间: 2009-5-26 21:37
房地产纳税筹划方案是我需要的
作者: xiaoyuting110    时间: 2009-6-9 15:37
先学习,先学习。学习得多了就成专家了。
作者: 曹军    时间: 2009-6-16 11:3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都要钱,要那么多干吗???
作者: ccyy1118    时间: 2009-6-16 15:04
没有钱,只好努力回帖赚钱!
作者: 会计专家    时间: 2009-6-18 11:40
你现在上市了吗?

最近怎么样
作者: langzou    时间: 2009-7-1 05:05
学习学习...........
作者: 王文春    时间: 2009-7-13 11:17
谢谢了楼上的
作者: 赵霞    时间: 2009-7-14 10:52
我是初上这个网的,如何使用,怎能得积分都不知道,有人能告诉我吗?
作者: 华清    时间: 2009-7-24 20:59
标题: 如何购买啊
钱不够怎么购买啊,好遗憾
作者: 熊均    时间: 2009-7-25 10:26
钱钱又要用完了哦
作者: 学会思考    时间: 2009-7-28 15:43
标题: 学习学习
楼主说的很好,学习学习。
作者: 姚梅    时间: 2009-7-29 10:19
怎么才能赚积分哦 不然没有权限阅读啊
作者: 天使之眼    时间: 2009-7-30 13:17
标题: 回复 32# 的帖子
多发表东西给大家参考,多回贴
作者: 天使之眼    时间: 2009-8-5 11:1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怎么只有“房地产业税收筹划操作技巧[上]”,“房地产业税收筹划操作技巧[下]”跑哪去了,能不能一起打包传上来啊?
作者: 合肥会计    时间: 2009-8-6 22:15
学习学习,楼主的东西应该是物有所值的!!
作者: 新新手    时间: 2009-8-10 14:13
太贵了,别把好学的人拒之门外
作者: 真税务局长    时间: 2009-8-11 10:41
攒钱中。真不容易啊
作者: 靖航    时间: 2009-8-11 10:49
好贵呀,俺的攒攒了
作者: 杨迎春九十    时间: 2009-8-17 13:46
标题: 好资料!的学习学习学习!
好资料!学习学习呀!
作者: nali9883    时间: 2009-8-18 16:36
精华都收费,交流困难
作者: nali9883    时间: 2009-8-18 16:37
着急、郁闷、无奈、赶紧赚钱
作者: nali9883    时间: 2009-8-18 16:38
真的很想看,少点钱怎么样?
作者: nali9883    时间: 2009-8-18 16:39
长贴可以多给点币吗?
一个劲说废话挣钱
有意思吗
作者: nali9883    时间: 2009-8-18 16:40
加油,再发俩个可以看了
作者: 黄凯锋    时间: 2009-8-19 15:04
没意思我日
我以为是什么人都能看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09-8-26 15:26
哎!我的钱不够,看不到啊!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09-8-26 15:28
多回复几次,就能多得本位币吗?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09-8-26 15:30
为了学习这篇文章,我只好重复发帖了!打扰各位了!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09-8-26 15:32
为了学习这篇文章,我只好重复发帖了!打扰各位了!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09-8-26 15:36
我还差两个本位币,马上就可以看文章了!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09-8-26 15:39
但愿作者的这篇文章真正物有所值,也就不枉费我一番苦心了!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8-27 19:23
这么贵呀,应该便宜一些的
作者: hnlhp8989    时间: 2009-9-6 13:13
楼主辛苦,多谢分享。
作者: 北国红豆    时间: 2009-9-8 16:51
看不到啊 ,还要花钱啊
作者: 快快乐乐    时间: 2009-9-16 09:54
怎么走到那儿都是钱钱哟,我是刚上这个网的,怎么能挣钱哟,请各位高人指点指点。
作者: 大正    时间: 2009-9-16 12:15
回复一下,看看是什么东东
作者: 蓝天---翱翔    时间: 2009-9-22 17:23
怎么什么都跟钱挂钩啊!!!!!!!!!!!!晕!
作者: zcf1231    时间: 2009-9-22 18:38
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yqhgxy1988    时间: 2009-9-22 22:28
没有钱,没有权限,好东西看不到。。唉
作者: 合肥会计    时间: 2009-9-25 22:29
没有什么骗不骗的,只要看了就能增长知识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09-9-27 08:58
,其利息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249-1-1.html
作者: 重庆陈阿泰    时间: 2009-9-29 15:11
我是新手没那么多的币,能不能通融一下哟?
作者: 重庆陈阿泰    时间: 2009-9-29 15:15
我是新来的,没那么的币,能不能通融一下哟.
作者: gslvip    时间: 2009-10-1 22:57
想看一下  某有钱  楼主为什么不免费呢
作者: zxtpx    时间: 2009-10-3 20:15
我的天呀!抢钱呀!!!!!!!!!!!!!
作者: 小速    时间: 2009-10-10 11:29
先买 如果不好能退货吗???????嘻
作者: 松涛    时间: 2009-10-19 11:06
标题: 回复楼主
先支持楼主的劳动成果,在购买后慢慢学习。
作者: yikang    时间: 2009-10-22 16:28
真遗憾看不到,为什么要限制呢?
作者: 中年会计    时间: 2009-10-25 20:14
标题: 怎样买
怎么能买到啊?是骗局吗?
作者: 青工二    时间: 2009-10-26 16:20
太贵了,又看不到样本
作者: 房地产啊    时间: 2009-10-27 21:30
我的钱也不够,我也是新人,怎么才能尽快进步,总不能天天在这里泡着。回帖回帖再回帖。这个论坛不久失去意义了吗
作者: OO七    时间: 2009-10-30 17:17
大家快来看啊,挺不错的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10-30 17:22
10分哎呀!!!!!!!!!!!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10-30 17:23
回贴  回贴!!!!!!!!!!!!!!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10-30 17:24
下集呢????????????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10-30 17:25
有多少内容?!!!!!!!!!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10-30 17:26
同仁.挣分吧!!!!!!!!!!!
作者: 李朝霞    时间: 2009-11-2 20:02
标题: 我正需要这方面的东西呢
很想看看呀
作者: liang56789    时间: 2009-11-6 10:33
看看,发帖辛苦了,谢谢。
作者: lcjxm    时间: 2009-11-13 16:59
很想学习一下
作者: 朱治平    时间: 2009-11-16 11:21
骗人啊,受骗了,怎么办啊
怎么动不动就是钱
作者: lyqiezi886    时间: 2009-11-21 14:27
好贵啊,不过还是谢谢你的分享
作者: 森木林    时间: 2009-11-26 11:05
不要太功利了,只应该是大家的一个交流平台,时间长了自然会得到回报,急功近利实惠自食其果的,当然适当的付出也没错,不过方式可以变一下,我看以前的回复信息渠道就很好,各取所长互相帮助挺好。
作者: 森木林    时间: 2009-11-26 11:26
期望值不要太高了,期望越高失望越大。
作者: 朱治平    时间: 2009-11-26 15:36
没有钱了,没有钱了。
作者: 益龙    时间: 2009-11-29 21:14
好文章!
作者: guobingfu    时间: 2009-12-1 11:46
可以免费吗?我目前没有钱,怎么办?
作者: guobingfu    时间: 2009-12-1 11:47
我非常想看关于税务筹划的内容
作者: 西湖春天    时间: 2009-12-4 08:43
标题: 好好学习
学一下,就是有点贵啊
作者: y8067971    时间: 2009-12-6 14:25
另有所指
作者: 我是基德    时间: 2009-12-12 11:54
···那么多钱···哥哥··抢啊··?
作者: y8067971    时间: 2009-12-12 15:35
咯就
作者: 我是基德    时间: 2009-12-12 15:45
新手···观摩学习中···
作者: today1008    时间: 2009-12-17 10:14
没钱哦,要价也太高了吧,实务的?
作者: xxz728    时间: 2009-12-17 22:48
好资料
作者: 程显    时间: 2009-12-18 00:5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学习下

作者: 诚实的狐狸    时间: 2009-12-25 16:01
真遗憾看不到
作者: 一路前行    时间: 2009-12-26 11:06
努力挣钱中
作者: 迷糊兔    时间: 2009-12-26 11:28
没那么多钱   想学习一下呀
作者: 691439143    时间: 2009-12-28 21:10
不是清楚,太贵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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