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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税专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9-8 08:11
标题: 房产税专题
1、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2、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3、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4、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5、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地下建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7、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8、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9、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10、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1、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2、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3、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4、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5、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6、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7、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18、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何计征房产税?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作者: 白州    时间: 2010-3-26 11:57
学习了,
作者: helena025    时间: 2012-3-26 14:09
正在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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