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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委托勘察公司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公司应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哪里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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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1-14 15:08
标题:
房地产企业委托勘察公司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公司应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哪里的发票?
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现同一岩土勘察公司(外省)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勘察公司承担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请问;地产应取得的发票应是勘察公司其机构所在地出具的服务业发票吧? 还是劳务发生地的服务业发票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15:48
劳务发生地的建筑业发票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14 18:29
关于加强市区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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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基建处、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各中心分局、分局、稽查局,鹿城、瓯海、龙湾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法的规定,外地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来温州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应在温州市区申报纳税。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加强源头,保证税收征管的公平、统一,市区外驻温建筑安装、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征管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
市地方税务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征收点(以下简称税务征收点),专门负责市区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征管。
二、外地来温州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劳务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劳务提供)之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温州市财政局申办财政登记。市地方税务局经审核无误,收存“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证明联)后予以注册登记,但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外地来温州市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劳务未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向市地方税务局核市财政局申报办理独立税务登记核财政登记。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进温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传递给税务征收点,以便市地方税务局及时掌握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承包工程、劳务的情况。
四、外地建筑安装单位的每项新建工程应自工程中标后的7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到税务征收点办理登记,税务征收点开具“进温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登记证明”交由建设单位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或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外地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每项新劳务应凭已签定的合同到税务征收点办理登记。
在建工程或未完劳务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的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已税凭证、已开发票等资料报送税务征收点。
五、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或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向税务征收点申报纳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资金、兵役义务费、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等税费。
六、外驻温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正确进行工程及财务核算,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地税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财政、地税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七、结合外驻温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决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外驻温建筑安装企业在办理工程结算、向对方收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价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建设单位自购材料)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向税务征收点申报纳税和申请填开“温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在申报填开发票时需提供“已完工程进度表”、“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以及建设单位确认的料、工证明等资料。
外驻温建筑安装企业在2000年底前已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2001年12月底前办理决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和申请填开发票。超过上述期限尚未办好决算的,应先进行结算计算应纳税额。
外驻温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征收点申报纳税和申请填开发票。
八、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取得审价批复,财政部门在批复结算审价定案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完税证明。
九、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与市区建设单位等结算价款时,必须向税务征收点申请开具发票。严禁外驻温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将外地发票带到温州市区填开或向本地建筑安装等企业借用、开具发票。
十、本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建筑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均应凭税务征收点开具的“温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支付与工程有关的价款。对凭其他平整支付工程价款的,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论处,其所取得的其他凭证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凡属财政拨款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单位提供的“温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方可与财政部门办理工程决算与资金结算。
国有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单位提供的“温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方可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资金结算。
十一、今后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或对房地产企业或其他建筑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发现纳税人违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由外驻温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所取得的发票不是税务征收点Dai.开的),根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1、对违反规定的外驻温建筑安装企业追补税款;2、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3、追究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十二、建筑工程完工后或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劳务完成后,外驻温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向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在注销登记前结清税款。
十三、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主题词:建筑安装 工程监理 勘察设计 征收管理 通知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四日印发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1-15 08: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
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根据总局的文件规定,应该是其机构所在地,但是对单独的勘察劳务好像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各地执行不太一致,以劳务所生在为多。现在各地为了抓税源制定了不少地方霸王条款,企业真不知如何是好!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1-15 10: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1993-12-27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二)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二)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歌厅
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舞厅
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卡拉ok歌舞厅
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音乐茶座
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六)游艺场
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号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1-15 10:28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勘察不知与勘探有啥区别?一个字:乱!
作者:
kenhuang
时间:
2007-11-22 16:17
:victory:
作者:
蓝冰
时间:
2008-1-22 11:36
肯定是劳务发生地的地税局Dai.开窗口开据的“建安票”。如果对方是外省的,可以取得“外管证”,有外管证可以将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放在企业所在地缴交。不过,尽管这样,劳务发生地还是会收取“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1%,有些不合理,不过,他们要收也没办法。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1 19:46
学习了
作者:
singcojear
时间:
2009-3-21 19:49
有这么复杂吗?只要是正式发票就行吧?
作者:
刘建
时间:
2009-4-26 11:23
知道了,谢谢。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4-26 18:19
学习了,建安发票。具体应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4-29 21:55
确实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条文不同,还是多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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