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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次性收取房租业务 承租双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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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3-29 19:50
标题:
一次性收取房租业务 承租双方的税务处理
近期,甲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甲公司2009年初将闲置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预收两年的租金20万元,询问甲公司在2009年应按20万元还是10万元确认收入计税?
在预缴期间可按会计上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分期计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将所收取2年租金20万元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且对于承租方乙公司来说,只能分期确认支出。其政策依据列示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属于当期的收入,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一律在当期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在当期收取,也不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税务上既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没用遵循收付实现制,而是强调按合同约定的日期。
会计准则:上述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作者:
在路上
时间:
2009-3-30 11:03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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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了,很幸运。
作者:
盈盈大兵
时间:
2009-4-29 11:23
我们公司也遇到好几次这样的情况呢
作者:
blu_yu
时间:
2009-5-7 17:27
搞这么多花样,现在越来越不知道怎么弄了!还是以税法为准吧!
作者:
八度神仙
时间:
2009-5-11 10:32
还是可以利用一下的,关键在形式要件怎样配合
作者:
心语琪琪
时间:
2012-9-11 08:56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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