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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与应用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3-29 19:42
标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与应用
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与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以下简称新31号文)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以下简称老31号文)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新31号文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计税成本的核算,内容包括计税成本的概念、成本对象的确定、成本归集的内容、核算程序、分配方法等,为帮助纳税人理解新文件对计税成本归集与分配的原理,掌握各种核算方在法实务中的应用,本文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过程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供纳税人参考。
一、 什么是计税成本
    根据文件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注意计税成本并非是会计核算的成本,而是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和计量的成本,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果并不一致,应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二、 确定成本对象的原则是什么
    确定计税成本,首先要确定成本对象,因为只有确定了成本对象才能进行下一步归集与分配成本的程序,这时成本核算的第一步。成本对象确定的不同,也会决定成本归集与分配的过程不同,新31号文给出了确定成本对象的原则,主要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从上述原则看,基本精神是成本对象的划分既要同质性又要考虑差异性,主要是要保证在尽量降低核算遵从成本的前提下,使成本核算更细更准确。
三、 计税成本的主要内容
    确定了成本对象之后就要明确计税成本要核算那些内容,也就是哪些支出要归集到成本对象中去。根据新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税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四、 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
    确定了计税成本要归集的内容,下一步就要明确如何将这些支出归集和分配到成本对象中去,也就是成本核算的程序。根据新31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归纳如下:
第一步  将当期发生的支出归集至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
第二步  再将归集到成本对象中的成本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中分配
第三步  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在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中进行分配。
第四步  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
第五步  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五、计税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方法
   
作者: 刘全    时间: 2009-3-30 07:18
房地产计税成本怎样,可能不行啊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3-30 08:28
好资料啊,谢谢啦!
作者: kao2864783    时间: 2009-3-30 12:41
标题: 谢谢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海南天涯    时间: 2009-3-30 12:44
谢谢,看会节省好多时间
作者: 星波    时间: 2009-3-30 13:4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非常感谢,认真学习
作者: FAINT    时间: 2009-3-30 14:07
标题: 回复
回复  看贴  回复 看贴
作者: 伏龙    时间: 2009-3-30 14:11
谢谢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喜在雨中    时间: 2009-3-30 14:12
想看看有哪些新规定!
作者: 幸福时光    时间: 2009-3-30 14:46
非常需要需要!!!!!!!!!!!!!!!!!!!!
作者: 余饮水    时间: 2009-3-30 14:47
谢谢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xaxa110    时间: 2009-3-30 14:58
非常感谢         
作者: 转动世界    时间: 2009-3-30 16:03
太好了,分晰得不错。学习了
作者: 房地产新会计    时间: 2009-3-30 19:22
想看看有哪些新规定!
作者: 江苏    时间: 2009-3-30 20:29
好资料啊,谢谢啦!
作者: luyao9    时间: 2009-3-31 03:25
现在可以看了吗?试一试吧
作者: 啄木鸟    时间: 2009-3-31 09:39
标题: 请看雷文汉老师的31号解读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3-18 16:26:04 / 个人分类:新财税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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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文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为了便于关注房地产行业税收的同仁及时深入学习此文,笔者下面试结合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做简要解读。
  一、整体框架

  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同仁看过国税发[2009]31文后应该不难发现,国税发[2009]31文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注:2008年前,该文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上进行重编修订、补充后而制定的。国税发[2009]31文充分吸收、借鉴了国税发[2006]31文的主要内容,并有机结合了国税发[2001]142文的重要内容,并根据目前房地产开发行业特殊业务情况,对需要规范的部分内容予以了增删、合并调整。
  二、重要变化

  对照国税发[2001]142国税发[2006]31两文,笔者关注到国税发[2009]31文有以下内容显得较为重要,需引起各位同仁予以关注。
  (一)“核定征收”需慎用

  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据悉,目前仍有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其成立时就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再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看来,国税发[2009]31文对此种行为划上了“休止符”。
  (二)计税毛利率“重生”

  国税发[2009]31文第八条对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了最低幅度,与国税发[2006]31规定相比,项目计税毛利率分别下降了5个百分点(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2008年4月11日发布)规定相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2008]299规定:企业在(除经济适用房等外)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且预计利润率分别高于国税发[2006]31中相同项目的计税毛利率5个百分点。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不仅预缴方法改变了,且预缴率也下降了。这应该是“双重政策利好”吧!
  (三)委“外”销售 佣金标准统一

  国税发[2009]31文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这与原适用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扣除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此内资、外资房地产企业委“外”销售时,佣金的扣除限额统一为委托销售收入的10%。
  (四)自用产品折旧扣除有限制

  国税发[2009]31文规定: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这与《国税发[2006]31》的规定相比区别明显,但对企业的最终影响不大。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的“固定资产”销售了,既然不允许扣除折旧,但是“固定资产”的计税余值应该是未扣除折旧后的原值了。
  (五)明确了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这是国税发[2009]31文的新规定,即企业在确定成本对象时要遵循: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这是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尽管看似没有实质内容。
  (六)确定了成本分配方法
  国税发[2009]31文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规定了四种分配方法,具体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此外,国税发[2009]31文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熟悉成本核算的同仁多数知道,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可能会相差悬殊,如何选择科学、合理、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是业内人士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七)直面“预提费用”
  多少年以来,“预提费用”不论是对房地产企业工作的同仁而言,还是对从事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稽查的人士而言,都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结”,是个“言之不尽、挥之不去”的“老大难”问题,也是税收征纳双方分岐严重的地方。
  为此,国税发[2009]31文第三十二条予以了明确:其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其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除此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笔者认为,尽管按规定可以预提的费用范围非常小,但这毕竟是国税发[2009]31文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体现了总局“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理念,实乃可喜可贺之事。
  (八)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国税发[2009]31文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众所周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原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一般都已经按当时的规定(以预售收入与预计利润率之积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交过所得税了,若按国税发[2009]31文第三十八条规定,其在2008年是需要按相应的计税毛利率,重新计算其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了。哪么原来已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交的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有等总局日后发文明确。
  三、不容忽视的最后条款。
  国税发[2009]31文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如前文所述,若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已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规定的方法及预计利润率预缴了2008年度的税款,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按《国税发[2009]31文》规定的方法及要求,计算预售收入应税的预计毛利额,再合并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结束语
  国税发[2009]31文虽然是姗姗来迟,但终归没有错过“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好时节,这对于从事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纳的双方而言应该都是个“好消息”。只不过在实务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该文与原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发生重要变化的部分,更是值得重视。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3-31 13:37
学习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与应用
作者: cuili-cn    时间: 2009-3-31 14:06
会计账上可不可以按预算的成本做之后汇算时再按计税成本调整
作者: 人生平凡    时间: 2009-3-31 16:46
新文件到底能给企业带来多大利益值得去讨论
作者: 勤快的杯子    时间: 2009-3-31 22:40
与成功者同行,择善而从,不善而改。
作者: gxlinyu    时间: 2009-3-31 22:50
谢谢好心人共享
作者: 春雨绵绵    时间: 2009-4-1 12:5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依猫    时间: 2009-4-1 15:19
回复,看看有无新内容?
作者: 米菲    时间: 2009-4-1 23:35
我要看嘛,我要看嘛,我要看
作者: 海纳    时间: 2009-4-2 09:15
xiexie,太好了,真是好人那
作者: 喻俊    时间: 2009-4-2 09:22
认真解读此文
作者: 薛兰    时间: 2009-4-2 09:35
想了解分配方法
作者: gilstar    时间: 2009-4-2 09:4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吧  好东西啊,,,
作者: 丢丢1号    时间: 2009-4-2 09:55
好资料 先拿来看一下
作者: 郑茹月    时间: 2009-4-2 13:58
昨天才知道有这个文件,很想好好学习下!
作者: 自由行    时间: 2009-4-2 14:46
很详细,好资料,谢谢!
作者: 路漫漫    时间: 2009-4-2 14:53
学习,看看新规定!!
作者: cswuye    时间: 2009-4-2 15:50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看会了,要省好多时间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4-2 15:55
谢谢提供好资料,一定好好拜读。
作者: 小微    时间: 2009-4-3 09:4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向你学习了
作者: 哎哟喂    时间: 2009-4-3 09:58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wanghuidqds    时间: 2009-4-3 10:06
不错!!!!!!!!!!!!!!
作者: 哈哈笑    时间: 2009-4-3 11:50
很详细,解读得有水平
作者: 刀剑入梦    时间: 2009-4-3 15:26
非常感谢,认真学习
作者: 紫藤花开    时间: 2009-4-3 15:34
又出新规定了,要认真学习学习
作者: 晓咚叮丹    时间: 2009-4-3 15:35
标题: 学习了
好资料。。。 财务方面太多需要学习的了。。。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9-4-3 18:02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kkk402158    时间: 2009-4-3 23:09
好资料啊,谢谢啦!好资料啊,谢谢啦!
作者: 由龙剑    时间: 2009-4-5 17:21
学习一下,谢谢了。
作者: 小鱼虾    时间: 2009-4-5 21:33
看看!.....
作者: 淡淡然    时间: 2009-4-5 22:14
刚好有用/一定看看,学习学习
作者: cxf    时间: 2009-4-6 13:11
好资料啊,谢谢啦,想看看有哪些新规定!
作者: 李昂    时间: 2009-4-6 20:24
zhen de hen hao  xiexie ni  cao ni
作者: 王艳红    时间: 2009-4-7 19:04
谢谢啦!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杜敏    时间: 2009-4-7 23:23
标题: 回复 6# 的帖子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帅帅    时间: 2009-4-8 10:41
这个要看一看
作者: 红粉花飞    时间: 2009-4-8 11:21
谢谢.............
作者: 重庆人    时间: 2009-4-8 14:5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真是好文章,值得大家学习
作者: 华英    时间: 2009-4-8 15:0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正非常想学习一下,谢了
作者: 无为青荷    时间: 2009-4-8 16:41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作者: 魏杰    时间: 2009-4-8 17:13
3.很多款项是不能进入费用而税前抵扣的(计入费用的账务处理也存在严重违规)
在以往的凭证中,有许多是作为奖励或补偿给职工的一些费用有一部分是白条(如:旅游费用、菜金等),这些白条是不能税前列支的,有些虽有正式发票,但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公司的招待费用已太高,从而无法变通科目来处理。)
作者: 刘先平    时间: 2009-4-8 17:28
题目具有诱惑力
作者: 魏杰    时间: 2009-4-8 17:34
31号文件这么重要,大家好好学啊
作者: 阿费    时间: 2009-4-8 17:42
好东东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zyzxyy    时间: 2009-4-9 11:22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zsonic213    时间: 2009-4-9 16:09
kakakakakakakakakakakakakakak
作者: 木林    时间: 2009-4-9 16:14
谢谢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
作者: 虎妞    时间: 2009-4-9 18:5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您太有才了,谢谢喽。
作者: 小哥    时间: 2009-4-9 18:53

好好学习
作者: 张俊生    时间: 2009-4-10 10:5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不知写得咋样,看看再说了
作者: 特级笨蛋    时间: 2009-4-10 22:09
谢谢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4-10 22:53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谢谢
作者: 露儿    时间: 2009-4-10 23:19
谢谢!
作者: 茗茶    时间: 2009-4-11 09:12
标题: 回复 10# 的帖子
好好学习,谢谢,辛苦了
作者: 就是一飞镖    时间: 2009-4-13 11:47
多谢分享,学习一下.........
作者: 学习人    时间: 2009-4-13 14:04
想看看下面的内容可以吗,
作者: 杨兰    时间: 2009-4-13 15:09
好贴,一定要看.下载学习了.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09-4-13 15:5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很好!!及时雨,感谢!!!1
作者: 李志晓    时间: 2009-4-13 23:5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真是太好了,拜读了!!
作者: Latke    时间: 2009-4-14 14:04
学习学习了
作者: 王林    时间: 2009-4-14 14:34
标题: 的撒发时代发生大法
的说法啊福大厦发生的
作者: 政府派    时间: 2009-4-14 17:39
看看有哪些新规定!看看有哪些新规定!
作者: 马儿    时间: 2009-4-14 18:13
非常感谢,认真拜读。
作者: qiaowto    时间: 2009-4-14 18:25
学习一下,谢谢了,呵呵呵
作者: 刘程    时间: 2009-4-14 22:55
标题: 谢谢
谢谢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lemon74    时间: 2009-4-14 22:59
谢谢,想看看具体区别.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09-4-14 23:44
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与应用
作者: dina0929    时间: 2009-4-15 09:46
学习学习
作者: 房屋会计    时间: 2009-4-15 09:52
学习ING!!!!!!!!!!!
作者: 曾亚    时间: 2009-4-15 09:52
我要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紫罗兰    时间: 2009-4-15 15:49
回复看看被隐藏的是什么东西
作者: 133zyp    时间: 2009-4-15 17:05
谢谢
计税成本核算新规解读
作者: 好心情    时间: 2009-4-16 09:34
学习新知识
作者: 月芽弯弯    时间: 2009-4-16 09:50
31号文可学习的东西还真不少,真应该好好学习学习。
作者: hua.total    时间: 2009-4-16 09:53
学习学习,正为这事发愁呢
作者: 杜拉拉    时间: 2009-4-16 09:55
看一看,有什么新内容
作者: rakehell78    时间: 2009-4-16 11:12
 国税发[2009]31文虽然是姗姗来迟,但终归没有错过“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好时节
作者: BBhappy    时间: 2009-4-16 11:29
谢谢。
作者: 我心无双    时间: 2009-4-16 14:17
进来学习.感谢楼主分享
作者: 长河    时间: 2009-4-16 17:37
谢谢,这个要学习一下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4-16 19:23
控制了成本也就控制了利润。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4-17 00:24
强啊 又有新帖子了 顶顶顶
作者: gry99    时间: 2009-4-17 10:12
好资料啊,谢谢啦好资料啊,谢谢啦
作者: 雨水    时间: 2009-4-17 11:21
看看,认真学习一下,便于更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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