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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9 10:17
标题: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作者: 三页    时间: 2008-6-13 14:59
知道了,谢谢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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