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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SOS版主救急啊 [打印本页]

作者: xzhaolina    时间: 2009-3-19 21:05
标题: SOS版主救急啊
单位(房地产企业)征地一块居民住宅区,可是不知道涉及什么税种啊 版主能不能说一下,提前说声谢谢了,明天要给领导汇报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19 22:19
征地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啊

你们建造的是拆迁安置房?还是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

楼主说的太简单了
作者: xzhaolina    时间: 2009-3-19 23:06
谢谢管理员回复,是这样的在政府默许的情况下,由企业和居民以协议的方式来买卖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再由企业开发成商品房出售,所有费用开支进开发成本,就是不知道现在涉及什么税种,需要代扣代缴的税种。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0 07:18
学习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20 12:24
这样操作的阻力和风险会非常大,拆迁目前还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一个公司去做的话会面临很多问题。

所以我国一般都采用了招牌挂的土地出让制度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要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目前按照规定,拆迁房也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楼下这个文件是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个地方性文件,供楼主参考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20 12:25
标题: 甬地税二〔2005〕153号
关于拆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拆迁安置房的某些实际情况,对个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的营业税政策暂规定如下:
1、拆迁安置房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确定,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执行。
2、拆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为签定拆迁协议的时间。
3、拆迁安置房2年内出售的,可扣除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
4、拆迁安置房超过2年出售的,属于普通住房的,可按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属于非普通住房的,除可扣除原被拆迁面积部分外,如有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的,还可扣除支付的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
5、拆迁安置房出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与拆迁人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房为拆迁安置房的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加盖已抵扣章后归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存档。超拆迁安置面积购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6、拆迁户采用货币补偿形式的,其购买住房出售的,按照市局甬地税二[2005]116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告市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拆迁安置房
营业税
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
725日印发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20 12:27
开发公司安置给拆迁户的安置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安置房若是其开发的商品房,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安置房若是其购置的产权房,可以以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除房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3-20 12:28
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记得之前是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后来专门又发过文,说这部分也要缴纳营业税,具体文件一下子找不到了
作者: xzhaolina    时间: 2009-3-22 08:59
谢谢银河飞雪热情解答,谢谢
作者: 秋语襄樊    时间: 2009-3-31 22:07
学习了。
作者: blu_yu    时间: 2009-4-9 17:24
这个还是以地方性的规定为依据,各个地方的情况是不太一样的!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4-9 23:16
标题: 学习了!
斑竹辛苦了!!!!
作者: 鲁存荣    时间: 2009-4-15 16:47
学习了。
作者: 吴语    时间: 2009-4-15 17:29
版主回答得好详细呀!学习了.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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