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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税费返回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琴声飞扬    时间: 2009-3-17 00:04
标题: 房地产公司税费返回的处理
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政策有税费返还时  :
1、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做的分录是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受到政府补偿时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3、在支付拆迁补偿款时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4、上面的操作正确吗?又以什么入开发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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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星光之语    时间: 2009-3-17 09:41
不正确。我们是先向政府交钱后,政府返还给我们这部份钱做为一级土地开发企业的补偿。企业所得到的票据是土地合同的全金额,交钱时入开发成本,收到政府返还补偿时红冲开发成本,最后交纳的土地款全政府返还补偿之间的差额是土地开发成本的净额。支付土地拆迁补偿时直接入开发成本。如果有回迁房的话,建设回迁房的成本加上土地拆迁成本,基本等于政府返还补偿。
作者: 水手    时间: 2009-3-17 14:12
收到政府返还补偿应该做收入处理,不能直接冲减成本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17 16:41
政府返款时应作补贴收入处理
作者: 琴声飞扬    时间: 2009-3-19 22:46
1、政府返款时应作补贴收入处理
2、收到政府返还补偿时红冲开发成本
哪个是正确的







那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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