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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使用权转移 [打印本页]

作者: sun_pensen    时间: 2009-2-25 16:30
标题: 土地使用权转移
请教下:一块土地在一间公司名下转到同一股东、法人的公司名下。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还是过户行为?有政策依据的帮忙附上。急。。。急。。。
作者: 红茶屋    时间: 2009-2-25 16:46
走的什么形式呢,股权转让还是土地买卖?
作者: lxb    时间: 2009-2-25 18:53
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2-25 20:40
标题: 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
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
作者: 李局    时间: 2009-2-25 21:09
应是土地转让吧!应还有别的股东啊
作者: sun_pensen    时间: 2009-2-25 21:37
两间公司(A与B)的股东都是同一法人、同样的股东。现在需要将在A公司帐上的土地转到B公司名下。这一步属于土地转让还是通过股东决议直接过户就行了
作者: 联合社团    时间: 2009-2-26 15:37
我认为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作者: jmgzf    时间: 2009-2-26 17:55
问题没有表述清楚啊,如果仅是股东股权转让,就是变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现在大家都这么做。只有转让了才有过户的说法吧,也就是说过户了肯定转让了,对不?
作者: 歪猴    时间: 2009-3-4 20:53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8号)规定,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直接做到新公司名下的行为,契税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即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金额的3%征收一道土地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即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两道环节分别征收土地契税。
作者: 老秀才    时间: 2009-3-4 21:35
此土地无法转让,宗地的转让程序: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再卖一次,否则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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