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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依猫    时间: 2009-2-23 12:53
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我觉得有两个问题不太明白:1.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支付数,差额要做纳税调增,如果这个差额在09年支付了,那09年要纳税调减这个差额吗?2.房地产企业的扣除类支出有两块:一块直接进费用以减少利润,一块进成本。如果当年没有销售,进成本的支出对损益就不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计算支出金额是把两块合起来计算还是单独计算直接进费用的这块支出?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09-2-23 15:24
1、如在08汇算清缴内发放,可不调增调减;如在08汇算清缴外发放,要调增,09实际发放时再调减。
2、单独计算直接进费用的这块支出。
作者: 依猫    时间: 2009-2-23 15:46
非常感谢楼主的解答!但是,第二个问题这样处理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同,比如: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等,他们会要求把‘管理费用”和“开发间接费”两块的明细加起来计算实际发生数与税务核定数相比较,然后把差额进行纳税调整。对这个问题楼主是怎么看的?很想请您详细地说一说理由。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09-2-24 11:34
工资的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等我们处理时:当年要调增调减的需调增调减,因为每年的收入情况不一样。以后结转成本时不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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