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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执卓    时间: 2009-2-20 17:54
标题: 求助,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的问题
我公司与一个单位合作建房,他们有单位自己的地皮,我们出资金盖房,因为门面房的商业用地要交土地出让金是由我单位向国土局代缴的,请问我是否应将其计入"开发成本",没有土地征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吧!则样帐务处理?请大家多多指点!!!!!!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2-20 20:42
你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票据抬头是贵公司)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另外土地证并不是判断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契税一般在办理土地证的时候缴纳,所以应该不用交
作者: 执卓    时间: 2009-2-23 12:43
谢谢你的回复!1票据抬头是某某公司(我们公司代缴)是这样开的,能否计入开发成本,我们在那块地上盖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我们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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