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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精装修房的问题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蒹-葭    时间: 2009-1-16 15:47
标题: 关于精装修房的问题的探讨!
1.售房合同中说明是精装修的房子,但是有附件中有电器的品牌这个是否还要代购房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软装修的费用怎么入账?
3.
怎么避税?
以下意见,供参考:

                    1.
精装的房子里的电器应是房价中的一部分,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精装房内的电器可以跟房子捆邦在一起销售,加大房子总价,只上营业税,不考虑个税
                    2.
精装修费用可以入成本,但并没说装饰也入成本;如果销售时是连同所有物品售给业主了。则饰品内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3.
从合理避税的角度,只有成立几个子公司(建筑、开发、装修、物业、广告等一系列公司),从经营模式上独立经营,从成本核算上要独立核算,从管理角度由专人统一管理,不过在成立之前,可得要先测算一下机会成本才可,如果不行的话,还是采用第三种方法的好;
                    4
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商品住宅的目的是规范家庭装修市场,也节约装修成本和减少装修中的浪费。对于新建住宅的全装修有两种模式的规定: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市场提供统一装修标准的住宅(简称全装修住宅);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时,提供多种装修设计方案、材料设备菜单和报价,供购房者选定后统一装修(简称菜单式全装修住宅)。
  以菜单式装修住宅为例,目前装修收入财务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并入房款收入中,不单独核算;
  优点:会计核算简便,支出统一作为开发成本。
  缺点:(1)多纳流转税:房地产业营业税5%,工程装潢业营业税3%,增加房款收入变相增加土地增值税
    2、房款、装修款分开核算;
  优缺点与不单独核算恰恰相反。
    3、指定装修公司提供装修服务,由装修公司单独同客户签定装修合同
  优点:摆脱因为装修质量原因引起的客户投诉
  缺点:损失大约30%的装修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转贴于:注册税务师考试_考试大

作者: 土人GG    时间: 2009-3-24 23:22
很好,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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