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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项目转让及收回! [打印本页]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1-13 17:26
标题: 请教:关于项目转让及收回!
现有一特殊业务向论坛内的各位专家请教!

项目概况:甲方有一旧城改造项目,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为27500平米。因自身原因欲将该项目转让给乙方。双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楼面地价2400元/平米,总价6600万元,约定由甲方负责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并承担费用,另约定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该项目无法转让给乙方,甲方应返还全部费用并支付5000万违约金及经济赔偿费。

因拆迁原因,该项目在2年时间内仍未开工,且土地证、规划证等都未过户给乙方,但乙方已按《项目转让协议》支付了所有款项,并垫付了1500万元的拆迁、安置费用。

此时,甲方欲收回该项目自己开发,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解除了前述的《项目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返还乙方已付的6600万元转让款及1500万元的垫付款,另行支付给乙方因解除协议而造成的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1.1亿元。

我的问题是:甲方支付的1.91亿元(6600+1500+11000)可否计入土地成本?应分别取得何种票据?

谢谢各位专家!!!
作者: lxb    时间: 2009-1-13 19:36
个人认为不能!甲方原不应对6600万确认收入,如确认了就应冲回;1500万应取的乙方垫付的原始发票进入相关成本费用;1.1亿凭应乙方开具的非经营收据做合同违约损失,在营业外支出处理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1-14 10:33
谢谢lxb版主的回复!
您的意思是因为各种权证没有过户,6600万不应确认收入,应挂往来账,现在冲销往来账即可?1.1亿的违约金可凭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房产财税    时间: 2009-1-15 11:47
学习学习,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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