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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4,急! [打印本页]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12 16:26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4,急!
http://www.fdckj.com/thread-9972-1-1.html

还是接上次的清算3,还是产权式商铺和商住楼,其地下室确定卖给关联方了,那怎么确定它是低价卖的呢??卖了900万,面积1800平米,单位售价5000元(为2008年卖的),一般和什么数据比对??相关协议未提供,只在账务里体现了销售不动产发票。该楼盘位于市中心黄金区域。目前相关预收账款未确认收入,成本也没转到开发产品,其成本价尚不得知。

烦请各位高手提供思路!谢谢!
作者: lxb    时间: 2009-1-13 10:07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13 16:02
谢谢小老鼠斑竹的解答,但是这种说法虽然有法律依据,却很笼统!你如何定性人家就是售价低呢??又低多少??
作者: 丁新    时间: 2009-1-13 16:06
另外,小老鼠版主,我们这虽然有政府规费不能加计扣除的做法,但是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所以实际操作中企业并不认可!这是给您的解答!
作者: 房产财税    时间: 2009-1-15 13:54
关键现在你要达到什么目的?是收购还是国家机关检查?还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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