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joling 发表于 2008-11-26 14:56:03

请行家看看我总结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什么问题吗?

请教行家看看我总结的有问题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
1、        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2、        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一年
二、        居民纳税人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
1、        住所标准: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居住的个人,为有住所
2、        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纳税年度365天确定,在此期间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就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同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因居住天数的变化而转化。
三、        居民纳税人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原则规定
1、        对居民纳税人承担全民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2、        对非居民纳税人承担部分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境外所得不征税
四、        在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的确定(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
1、        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非居民纳税人:
(1)、其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
(2)、其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外企业、机构、雇主支付、负担的应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境内企业、机构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或无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无论境内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记载该笔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了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其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除境内企业、机构中的无住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征个人所得税。境内企业、机构中的无住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在境外是否履行职务,在境外取得的且由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且由境外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2、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超过一年的非居民纳税人:
(1)、其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
(2)、其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外企业、机构、雇主支付、负担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其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除境内企业、机构中的无住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征个人所得税。境内企业、机构中的无住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在境外是否履行职务,在境外取得的且由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且由境外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1年但不满5年的居民纳税人:
(1)、其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
(2)、其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外企业、机构、雇主支付、负担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其在境外临时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内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由境外企业、机构、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应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超过5年以上的居民纳税人,应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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