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24-3-13 23:19:46

【税务稽查】​阴阳合同来偷税,费尽心思终害己

【税务稽查】​阴阳合同来偷税,费尽心思终害己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西**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597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市税稽罚〔2023〕3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121号联系人:黄冰、张锡凤联系电话:0770—2880209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市税稽罚〔20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市税稽罚〔2023〕3号广西**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6******597X)经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602号房)2014年1 月1 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及证据(一)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于2014年12月19日转让你公司拥有的广西**重工有限公司22.5%的股权和广西**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22.5%的股权给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价格均为0元,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11880000×22.5%=2673000元、21750000×22.5%=4893750元,转让的股权成本均为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纳印花税7566750元(2673000+4893750)×0.05%=3783.40元。(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0元,利润总额-12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0元。你公司于2014年转让你公司拥有的广西**重工有限公司22.5%的股权和广西**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22.5%的股权给广西**联兴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267300元、4893750元,两项合计7566750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7566750-12000=7554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4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54750×25%=1888687.5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重工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历程说明;2.广西**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历程说明;3.广西**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联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0元转让广西**重工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4.广西**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0元转让广西**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5.广西**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联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1188万元转让广西某成重工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6.广西**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联兴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175万元转让广西某兴舱口盖制造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7.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06民初66号、〔2019〕桂06民初67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民终971号、〔2019〕桂民终972号二、处罚决定(一)对你公司2014年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783.4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1891.70元。(二)对你公司2014年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88687.5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944343.7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46235.4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时间: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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