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11-7 12:38:05

【78号专题】国税函[2008]875号为房地产企业买房送汽车、车位、商铺等促销方式松绑

根据最新出台的国税函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最后一条: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国家为房地产企业买房送汽车、送车位、送空调电器等促销方式松绑,因为之前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商品都要求作为捐赠而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次的政策明确规定了此类行为不属于“捐赠”,而房地产企业也只要就房屋的销售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当然,此类促销行为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作为捐赠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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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ahui98 发表于 2008-11-7 13:27:57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我的理解是所赠送的产品也必须是本企业的商品,比如开发商推出的“买房送车库”属于此范围,但“送汽车、家电”则除外。

同同 发表于 2008-11-7 13:33:08

个人认为。最好是先买来用一下。。。。

同同 发表于 2008-11-7 13:33:57

如上月买,下月送。折旧过了。即为旧货。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自己另外成立的一个公司。。。。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11-7 13:50:25

原帖由 ahui98 于 2008-11-7 13:27 发表 http://www.fdckj.com/images/common/back.gif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我的理解是所赠送的产品也必须是本企业的商品,比如开发商推出的“买房送车库”属于此范围,但“送汽车、家电”则除外。

我觉得条例中并没有说本企业的商品指的就是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商品和产品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落英宾纷 发表于 2008-11-7 13:52:08

这个应该是很新的文件吧,真是太感谢了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11-7 13:55:58

换个角度,我们说的不是房地产企业,而是商品流通企业,其库存的待售商品也是人家生产的,他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你能说他不符合这一条规定吗?

税法这东西,有时候还就得咬文嚼字

惠州-鹰击长空 发表于 2008-11-7 14:34:39

我认为只是明确规定了分摊收入的方法: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不论是房子还是车库还是电器类.

1126自强不息 发表于 2008-11-9 01:16:37

我认为:
企业所得税:按1楼、8楼说的

个人所得税:不缴纳。有人按国税函57号代扣代缴是不对的,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按国税函〔2002〕629号文,企业代扣代缴。

增值税:买一赠一,赠一的货物属于动产(如电视、空调)(汽车特殊,房地产不能开发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并且按小规模商业4%税率。
灵活运用的按4楼说的。或把赠一货物的价款从销售合同总的价款减除。

营业税:买一赠一,赠一的货物属于不动产(如阁楼,车库),交营业税。

[ 本帖最后由 1126自强不息 于 2008-11-11 23:04 编辑 ]

1126自强不息 发表于 2008-11-12 08:34:05

买一赠一业务,现在所得税不视同捐赠,在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意见稿)》、《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意见稿)》,也有可能不视同捐赠,对企业是一利好,到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从明年开始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就3%了,这又是对企业一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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