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11-2 16:46:20

【76号专题】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汇总帖

【76号专题】各地“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统计帖

目前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不一,本专题旨在汇总各地的规定,方便大家查询

请注明地区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11-2 16:47:10

【浙江省】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能享受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相应优惠政策。

lxb 发表于 2008-11-2 18:14:0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成房办〔2008〕60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ahui98 发表于 2008-11-2 21:22:1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105号
2005-6-15 0:0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
各地税分局、各地税局,各市区财政局、规划局、房屋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款征收问题
  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原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的,继续按现行体制代征;原未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的,可以建立委托代征关系,也可以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自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四、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一)市规划部门将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准的市内四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各区市规划部门将各区市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2005年6月1日后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住宅小区(项目)清单,由两级规划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述渠道提供给地税局、财政局和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二)2005年6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转让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各区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终了前,将权属登记的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用途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财政部门。
  (三)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五、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三)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具体征管办法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得减免契税。
  七、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将上级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办发2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4号),加强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出售座落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本次交易中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第四条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的;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第五条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六条为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当地财政、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域住房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查,以评估确定各区域楼盘交易最低参考价,并报市地税局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据此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第七条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住房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第八条个人应附报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机构申报纳税。
  1、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2、住房原购买发票及其复印件一份;
  3、房屋购销合同及其复印件一份;
  4、房产证及其复印件一份;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个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部门提供个人免税申请、结婚证、户口簿及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各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地产交易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唯一住房免税证明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出售住房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或提供虚假免税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惠州-鹰击长空 发表于 2008-11-3 10:21:03

广东惠州市: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每平米单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的为普通住宅.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8-11-5 12:16:34

谢谢各位热心会员积极提供资料

同同 发表于 2008-11-7 18:29:20

常州除了经济适用房都是非普通标准住宅。

bjjoling 发表于 2008-11-7 20:34:13

北京市普通住宅的标准

2008年11月24日起北京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8-11-23
大部分住房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可享优惠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内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可享受契税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要调整了,11月22日从市建委获悉,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即将公布,按照新的标准,大部分市民购买住房都能够享受优惠政策了。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透露,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购房,市建委即将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新政策将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三环以内总价人民币215万元/套、三环至四环之间175万元/套、四环至五环之间165万元/套、五环以外100万元/套。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可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1.5%。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今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的是按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一到十级的土地级别,交易价格也分为六个等级,但由于大部分市民对土地级别不甚了解,而且标准自2006年后未作调整,早已明显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以至于很多市民没有享受到契税1.5%的优惠。新的标准简单易懂,按照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本市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大多数都能够享受到优惠了。
  据悉,自11月24日起,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就要按新的交易价格标准执行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优惠。(刘扬)


原规定: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京地税营230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种:营业税
公布日期:2006-04-03
实施日期:2006-04-03
时 效 性:有效
主 题 词:城乡建设,普通住房,交易价格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3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528号)文件精神,市建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住267号)文件,公布了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现就涉及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京建住267号文件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今后我市每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均按市建委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公布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
京建住2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不变,即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见附件,七至十级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六级执行。本期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依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2005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预售登记备案数据确定。

附件: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北京市2006年不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
平均交易价格
土地级别
平均交易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一级
11454
二级
10592
三级
9289
四级
7749
五级
6047
六、七、八、九、十级
4828



[ 本帖最后由 bjjoling 于 2008-11-23 19:39 编辑 ]

冰河之声 发表于 2008-11-8 09:29:36

新乡市好像就是规定了面积在144平方啊为界限。

1126自强不息 发表于 2008-11-8 23:37:44

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鲁建房字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我看4楼发的是青岛的,没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这规定,青岛应该也遵守这山东规定,青岛再特殊毕竟也是山东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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