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胜 发表于 2016-11-30 14:01:55

营改增后附加税费按项目核算才可以土增前扣除的疑问?

税总2016年70号公告规定:(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首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扣税法”,它是不可能按照项目分开申报的,只要有进项,认证后就得申报抵扣。假如有A、B两个项目,A项目先开工和销售,B项目后开工且晚于A项目销售完毕。这时,A项目销售在先,因此,纳税申报时,就可能将B项目的进项税抵扣了(进项税账务可以分项目核算,但是纳税申报是无法分项目分别抵扣申报的),也就造成了增值税无法分项目核算,从而导致了城建税等附加税费无法分项目核算。
其次,根据以上的分析和70号公告的规定,就造成除了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附加税费可以分项目核算,可以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实际申报环节缴纳的附加税费无法分项目核算,也就不能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大家是什么想法,请发表高论,共同解决问题

勇者胜 发表于 2016-12-1 08:52:25

没人接招吗

任克部 发表于 2016-12-1 14:05:17

好好学习

tang-tang 发表于 2016-12-5 10:04:52

任克部 发表于 2016-12-1 14: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好学习

刚看明白,如果按收入额分配项目呢,能行的通吗,但是增值税确实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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