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号专题】报销的手机话费是否应该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报销的手机话费是否应该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讨论:个人实报实销的要不要交税?个人领取每月固定的通讯补贴要不要交税?
说一下你所在单位是怎么做的!对于这块费用扣个人所得税吗? 第一,个人实报实销的手机费的问题。如果手机是在个人名下的,按照个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当然要交个税。如果手机在公司名下,发生的报销费用就是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支出,不有交个税。
第二,关于发放通讯费的问题。个税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后,通讯费包干的规定就自动取消了,按月发放到工资的通讯费,毫无疑问是要交个税了。 浙江省通讯费的免税扣除规定仍然在执行,标准为300、500元
交通费倒是真取消了 有没有公司在话费报销后真正代扣员工个税的 一、公司制定报销标准的可参照一般人员每月300元,总经理500元/月执行。超过金额加计个人所得交纳个税。
二、如果没有制定标准的,可以实报实销。所报金额也不加计个人所得税。
问:山东省内企业的个人通讯费每年可予以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70号)的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