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号专题】房地产企业仅以土地分立新设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的“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应如何理解?房地产企业分立土地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操作中,均为单纯的土地转让,这样的情况是否不符合免税规定。
就是分立时企业债权债务一并分割。企分立时该资产相关的人员,债权债务一并分割出去。 站长把这个问题置顶了吧!找几个专家举例解释解释吧,房地产企业真的需要将股权并购中的溢价问题解释一下,如何将溢价转移到新并购的企业的开发成本中,而不至于确认为商誉,对先合后分立的并购模式涉及的税种给分析分析吧,估计大家都需要。 楼上的专家仔细讲讲 不知道额 好好学习 如果符合企业重组的特殊处理的话,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不变。 强烈要求置顶 学习学习 思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