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jun 发表于 2013-1-15 14:39:15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拟题(1)

1. 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1台精密设备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承接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 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的效力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警告
B.管制
C.罚款
D.吊销执照
4.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被装修的房屋
B.甲乙双方应当收付的款项
C.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5. 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经济管理行为
B.签订合同
C.战争
D.发行股票
6. 法的形式和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下面对法的形式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B.行政法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D.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7.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8. 2009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房屋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B.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
C.自2009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D.自2009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9. 甲、乙两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了甲公司 的诉讼。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此时,法院应该()。
A.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B.继续审理
C.征求甲公司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与仲裁委员会协商案件管辖权后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1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A.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修理合同而形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修理的设备,而是乙方承接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责任的范围。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管制是刑事责任。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而形成法律关 系的客体是装修劳务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装修的房屋,而是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的行为。
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1)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错误
(2)权利人提起 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选项B错误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 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因此选项D错误。
8.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9年5月5日-2010年5月5日)。
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 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 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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