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be 发表于 2012-3-3 12:24:58

【197号专题】关于“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问题,能否使用估价修正法和售价比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请问这第三种里的其他方式都有哪些?
像估价修正法和售价比率法是否是税务机关所认可的分摊方式?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2-3-5 14:20:26

一般是不会认可的,一般的原则是物业类型相同,就按照建筑面积法,物业类型有很大差别就按照占地面积法了

phoebe 发表于 2012-3-5 14:24:18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2-3-5 14:20 http://www.fdck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是不会认可的,一般的原则是物业类型相同,就按照建筑面积法,物业类型有很大差别就按照占地面积法了

同类物业的情况下,那如果分期开发,岂不是后开发产品的税负要大于前期?

fywzlyh 发表于 2012-3-5 14:27:35

好内容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2-3-5 14:28:22

没有理由每一期的税赋必须差不多
后面开发的房子售价高,税赋自然也就高了

按照售价比来分摊成本,给企业留了很多纳税调节的空间,一般不会被允许

phoebe 发表于 2012-3-5 14:33:26

其他城市的兄弟企业是否遇到过“其他”税务局认可的分摊方式?也就是除了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之外的方式?

无心匣子 发表于 2012-3-5 14:39:44

关键是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方式才行吧。。。

虫子杀手 发表于 2012-3-5 15:04:34

售价高 税负当然高 不过后期成本也会增加的。比如我一楼盘一项目分成两期开发,一期基本上是不赚钱了。二期才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不同类型产品成本的分摊,税法一直给予很大的空间 就一句话。方法合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认定可以就OK的。不过实际情况中 普通采用的是 基准地价比率来分摊地价成本。层高系数来分摊建筑成本。另外 我认为如果开发的产品能够有依据和办法(当然是合理的前提)在建筑过程中就把成本独立分开来。那么就可以直接核算成本的。

tienan2002 发表于 2012-3-8 12:36:59

学习了

河豚鱼 发表于 2012-3-9 15:49:36

在南宁,福建等地,专门对层高系数法有文件的,地税部门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197号专题】关于“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问题,能否使用估价修正法和售价比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