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专题】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预征预缴比例统计
目前全国各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预缴比例口径不一,本帖旨在收集各地的不同规定,方便大家查询和实务操作希望大家把当地的规定预征比例都发上来
统一格式:
【地区】: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地区】:安徽芜湖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从2006年8月1日起,芜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9月份申报时,将按照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含各种形式的预收款)的1.5%预缴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及依据:http://www.ah-l-tax.gov.cn/wuhu/znjl/nwwd/nwwd/1197874245511564.htm 【地区】:浙江省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0.5%,从事别墅、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开发与转让的,预征率为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3%。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按月预征,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
政府批准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依据详见本站链接: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806
该规定是浙江省的,但是据了解省内个别县市地区税务机关并没有完全遵照该规定执行。 【地区】:广东省阳江市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
我这边是按收入的1%预缴的,具体文件不知,税务局要求的!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对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除外)出售,按照房屋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房、写字楼、其他商用房等商品房出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且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否则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2.能够提供市房改办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文件和年度安排计划;
3.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4.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售房价格销售。
四、2006年1月1日以前未按照原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从2006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地区】:河南省郑州市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我单位这里税局要求的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是核定征收
所得税15%*25%=3.75% 土地增值税,标准住宅1.5%非标准住宅3.5% 江苏普通住宅为1%别墅,非普通,商业为2%预缴,如清算,核定提高0.5%如果查帐,按预收的整 【地区】:海南省琼海市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我单位这里税局要求的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是核定征收
所得税预征率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 【地区】:江苏省
【预征比例及相关政策】:普标房,0.5%-1%预征;普房,1%-2%;营业房、写字楼、高级公裕、度假村、别墅等,2%-4%预征,如果同时操作上述房地产,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预征。苏地税发75号文 对了楼上的,我想问一下,什么情况下以以0.5%,什么时候是以4%征收。是经济适用房,还是那种县级城市或者乡镇为0.5%是不是独栋别墅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