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无敌 发表于 2010-12-3 22:54:36

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两点建议

  土地涨价的门敞开着,直接融资的渠道却依然紧闭着,开发商等米下锅的弦紧绷着。匆忙中,合作开发成了资金实力不足的房地产商的唯一选择:他们要么傍央企大款,要么拉拢土著地主,要么抱团取暖。可是匆忙造就的婚姻总是前途难料,房地产商之间的合作开发充满了磕绊。合作开发对于房地产商来说,可说是一把双刃剑。

  那么,从匆忙中回过神来的开发商应该如何运用合作开发这一双刃剑呢?我建议:选择正确的合作对象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第一,开发商应优先选择与非开发商合作

  一般来讲,地产公司与地产公司的合作成功难度比地产与非地产公司合作的风险更大,困难更多。绿城与北京城建在舟山长峙岛项目的合作由于双方在产品形态、财务理念各自坚持自己的判断,已经正式告吹。而绿城在乌鲁木齐玫瑰园等项目与开发商的合作,也是大多一个项目结束之后就无疾而终。绿城与海尔在济南合作开发全运村项目到目前为止虽说还算顺利,却算不上典型。究其原因,除了双方领导个人默契之外,此次合作双方各有所求。特别是从海尔的角度来说,品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诉求多一些,财务方面的诉求少一些。这种格局推动项目比较顺利的往前走,其微妙的均衡是很难持续的。

  而开发商与非开发商的合作则不然。非开发商一般拥有土地或者资金,一方出资,一方出专业技术。这非常类似于产业基金中LP与GP的关系。如果GP是可信赖的,那么LP就应该放手让GP经营,这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运作效率。房地产开发越来越像营销策划一样可以外包,开发商与资金方(土地方)的合作将常态化。

  第二,从项目层面合作升级为企业层面合作

  项目开发的短期性与企业发展的长期性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合作双方在人员、理念、制度和文化等各方面都难以认同,这种模式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地产商与非地产商在企业层面合作,会彻底改变行业价值链环节,优化利益格局,开发商和土地方(资金方)均得到好处,形成如冯仑所称的“美国模式”,对于合作双方都是好消息。这里我们不讨论地产商之间进行企业层面的合作,因为那种模式是不稳定的,最终或者一拍两散或者双方合并。

  真正达成企业层面的战略合作需要很多条件。对合作双方来说,应有比较明确的产业定位错位,并通过前期项目合作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互信。对整个行业来说,开发商应适应管理外包的新模式,要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创新的信用产品,保证合作双方的利益。

  走在合作开发模式前沿的开发商既要积极探索具体的合作机制,还要对全行业如何建立利于分工合作的环境积极建言,这既是自身合作模式成功的必须,也是先行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可以说,所有的合作开发都有一个好的开始,但只有对的合作才有好的结局。结局如何,就要看合作者的判断和选择了。

渴望学习 发表于 2011-12-4 09:52:35

了解!

zhanlu 发表于 2013-3-25 13:36:45

在讲的细一点就好了。

漂流部落 发表于 2013-3-28 17:03:58

学习一下

pyf123456 发表于 2016-11-4 15:39:55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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