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号专题】关联方借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讨论
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的条件有三个:(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2)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3)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该条件看,如果是向关联方借入的款项的利息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借款人,是否可以扣除呢,经过了解是可以扣除的。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不是通过委托贷款,就不能扣除,那么在计算扣除开发费用的时候,是10%来计算吗,这样的话,会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借款既有银行的借款又有关联方借款,那如果计算抵扣呢?请大家讨论该问题。 1、通过银行的委贷产生的利息有银行的利息凭证可以扣除。
2、但是委贷利率超过基准利率部分可不可以扣除,我也想知道。
3、企业间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仅是个人看法,大家一起来讨论啊。 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一种情况: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证明的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
2、其它费用:在基本扣除项目的5%以内计算扣除 (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掌握)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利息+基本扣除项目×5%
第二种情况: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证明的
基本扣除项目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基本扣除项目×10%
这二种方式由企业自己选择。 看来企业最好是通过委托贷款处理了,还是有些不明白,请大家不吝指教 了解了一下,学习了…… 再次请教了 关联企业间签订相关借款费用专项用途(比如用于XX项目建设)的话,是否可以扣除呢?补充一点:有次培训讲师提过“所谓金融机构,市场上的金融投资公司等也可以算的,并非一定是银行。”
【179号专题】关联方借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讨论
我也有这种情况呢,年底了真不知如何处理呢 真的很想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认为:1、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人行有规定在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的都可以算是商业银行利率
2、关联借款能否扣除,除了利率的要求外,主要还得看能否取得资金占用利息的发票,如能取得也能扣除
3、如果都不行,只能采取10%的扣除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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