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多 发表于 2010-9-8 23:10:10

【178号专题】延期交房,免业主物业费做赔偿,所得税前可否列支,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

案例:一家房产公司因为延期交房,按照购销合同需要赔付给全体业主100万元,但是房产公司不愿意直接赔钱,承诺由其关联的物业公司免除业主一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直接开票给房产公司,问题:1,房产公司是否可以据此税前列支;2,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风雪夜归人 发表于 2010-9-9 08:06:37

这问题值得探讨.不过我认为该支出不能凭物业发票税前列支。因为已售房产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土地增值税同样。

PZQ扬帆起航 发表于 2010-9-9 08:06:43

回复 1# 的帖子

个人认为,如果你这笔线付给业主了,凭合法收据是可以列支和扣除的,而收到由物业开出的发票恐怕是不行的

春雷有雨 发表于 2010-9-9 09:07:20

这个题有些偏,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是允许抵扣的,允许列账的,你当成正式行为入账即可,

春雷有雨 发表于 2010-9-9 09:07:50

做为期间费用入账的,土地增值税是支不上了。

大胖宝宝呀 发表于 2010-9-9 09:07:58

这个发票如果是物业的恐怕不行 公司支付的延期交房费用是可以扣除的 这个属于经济性质的

大胖宝宝呀 发表于 2010-9-9 09:12:01

我觉得用免物业这种形式 值得商榷 这样是少了支出 但是这个支出企业不能扣除 收入也没减少的话 就不合算了

jinnee517 发表于 2010-9-9 09:18:50

个人认为,可以当作与经营有关的支出,计入“营业费用---营销策划(宣传)费”,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这项费用不属于物业完善费用,不属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萨多 发表于 2010-9-9 09:24:08

回复 8# 的帖子

员外你好,请教一下,从这个案例上来看,房产公司是以支付物业费的名义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这个物业费并不是房产公司的日常支出

谢镇 发表于 2010-9-9 10:12:27

直接凭合同及违约事实当做违约赔偿,做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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