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无敌 发表于 2008-4-30 12:49:45

税法(II)学习 企业所得税(一)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一)
第一部分    原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1、概念:现规定由国务院颁布,于1994年实施。
2、立法原则:
A、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
B、理顺和规范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C、兼顾我国实际,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
D、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
3、特点
A、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B、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
C、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D、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对象及范围: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
A、生产经营所得
B、其他所得:指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也包括公司清算所得。
2、纳税义务人
1)、主要类型:各类型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具备的条件:
A、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B、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C、独立计算盈亏
3)、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
A、金融、保险对所属分行、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B、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其他单位,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C、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
D、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邮政企业在2000年(含)之前以国家邮政局为单位。
E、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以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F、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税。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
1、税率设计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
2、基本规定:总体税负定为33%,主要考虑到
A、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衔接
B、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税率水平相近
C、与原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率相一致
D、与当时大多数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相吻合
3、优惠税率
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18%
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含):27%
如果上一年度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按弥补后的应税所得确定税率
4、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A、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能预提?)
B、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收入总额的确定
1)、基本收入的确定
A、生产、经营收入
B、财产转让收入
C、利息收入: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D、租赁收入
E、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F、股息收入
G、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收入的确定
A、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除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即征即退的,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
对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B、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a、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征所得税。
c、产权转让过程中,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征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征所得税。
d、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发生的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调整方法有: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中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调整方法确定后,不得更改。
C、2003年1月1日起,对于接受的损赠:
a、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征税。
b、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可按入账价值确定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50%及以上时,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所得额中。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时,可结转成本、折旧、摊销。
D、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归企业所有的,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E、取得的收入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收入额应按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F、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G、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H、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归还的,确认为收入。
逾期: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期限;合同未规定的,以1年。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如合同规定了押金的返还期,经税务批准,可延长确认收入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年。
向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I、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在同一发票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确定,不在同一发票的,不得减除折扣的金额。
J、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K、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利润。
L、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返还的罚款收入,应并入所得额征税。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M、电信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
a、营业收入: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公用电话收入、会议电话、装移机、网间结算净收入、电报、电话初装费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互联网收入。
b、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租出售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其他收入。
c、收取的初装费基金、邮电附加费,凡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不计征所得税。
d、预收话费及电话卡、上网卡等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寻呼企业预收的服务费,按预收期限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销售采取折扣折让方式的,按冲减卡面值与实际收款的差额后取得的净收入计税。
f、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期间,对以前年度己征收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g、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于次月全部结转销售收入,交纳所得税。(与E冲突?)
N、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及有关收入的确定:
a、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到期(或分期)兑付的利息,免征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以前年度有亏损的,按规定抵补亏损,结余部分免征所得税。
b、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计征所得税。发生的支出,可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支出 。
c、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计征所得税。
d、收回的以物抵债的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限的金额,凡退还原债务人的,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计征所得税。
e、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按实际收取金额。如果收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O、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确定:
a、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①、财政拨款
②、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③、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④、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b、免税项目的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②、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和收入凭证
③、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
④、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⑤、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c、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d、与取得应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分摊的成本、费用。
P、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的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所扣税款的2%),计征所得税
Q、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a、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征所得税。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收回期的所得。以前己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
b、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己缴纳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分项逐笔清理。对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用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的,计征所得税。不足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在5年内税前均匀扣除。
c、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d、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复利收入,暂不计征所得税。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e、保险企业按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R、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
a、股份公司申购新股成功(中签)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收入,不计征所得税。
b、股份公司申购无效(不中签)的存款利息,并入公司利润所得,如数额较大,5年分摊。
c、如不能确定申购成功或无效,利息一律并入利润总额。
S、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的确定:计征所得税
T、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暂不征收所得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U、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V、中国移动的有价电话卡面值与实际销售取得金额的差额,当作正常销售折扣与折让,按净计入收入,征收所得税。
中移动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以前年度己征收所得税的预收价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W、债务重级业务所得税处理。自2003年3月1日起,规定如下
a、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分别为按公允价值思转让资产,确认转让损益,然后按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经济业务。债权人按公允价值(含税费)确认其计税成本。
b、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以人按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
c、债权人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的金额用资产清偿的,债务人应将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级所得。债权人将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d、修改债务条件进行重组的,债务人将减计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收益,债权人将减计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
e、债务人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摊。
f、关联方发生的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批准按a——e处理:经法院裁决同意的;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g、不符合f条规定的关联方之间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确认重组损失,而视为捐赠,债务人确认捐赠收入。如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的让步视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X、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入的确认:自2003年7月1日起,规定如下:
㈠、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收入来源和销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认销售。
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
②、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在合同约定日确认收入,提前还款的,在还款日确认收入。
③、银行按揭方式销售的,首付款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日确认收入。
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的,第一、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实际销售额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第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合同约定价格于收到代销靖单时确认收入;第三、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包销约定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第四、采取基价并实行超出部分分成的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基价加分成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⑤、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后出售的,第一、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第二、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⑥、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
㈡、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31号文规定,经济适用房不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按地区确定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20%、地级市城区和郊区15%、其他地区不低于10%。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己确认收入,己确认利润与实际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㈢、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
①、下列行为视为视同销售:第一、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第二、转作经营性资产;第三、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四、抵偿债务;第五、换取其他企业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②、确认时限:应于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益时确认。
③、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第一、按近期或近几个月同类产品价格;第二、税务机关参照公允价值;第三、成本利润率,其中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
㈣、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不超过12个月,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日确认,超过12个月,按完工百分比按季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如合同规定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价确认收入。
Y、国债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按以下规定:
a、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利息收入,可抵减以前年度亏损,余额免征所得税。
b、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征收所得税。
c、办理国库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发生的支出可抵扣。
3、扣除项目的确定
1)、确认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不列支资本性支出、真实合法。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列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法(II)学习 企业所得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