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专题】车库、车位、储藏室成本核算及税收处理
以下是会员“雪源春色”的一个求助提问。我觉得比较典型故,拿来做本期专题一、地面车库、储藏室、地下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并与业主约定出售前其产权或使用权属开发商所有。上述物业按目前惯例均不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由住宅、营业房等可办证的建筑物分摊。请问:上述物业单位成本是按项目总开发成本除以总可售面积计算或者是总开发成本扣除土地成本后按可售面积平均分摊计算?
二、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商一般作为停车位以转让长期使用权的方式处理,请问在转让过程中是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永久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还是按财产租赁征收营业税?其成本又该如何保留?请教大家望予解答,谢谢! 问题一:地面车库、储藏室、地下车位如果可以单独核算成本的话就单独核算
(一般来说是分不清的),建议车位不要算成本了,成本为0,储藏室一般是计算面积的,建议并入可售面积计算成本。
问题二:建议按照按销售不动产来纳税(最好将车位款并入房款),如果按照租赁的话需要缴纳房产税,税负很高。其成本一般不能单独核算,为0即可
个人观点,如果不同意见,请提 我无发言权,我不发言:L 储藏室、地下车位若是可以转让的应该计入可售面积,按项目总成本/项目总可售面积分摊成本,转让时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其实在有关部门的测绘面积表都有注明。 关键是以上物业的销售去化量难以确定,有些车位和地下储藏室很难全部销售,如不能完全销售。成本结转上面较难确认(税务局方面) 收入要与成本配比的,虽然税法没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规定,但至少要解释清楚,问题一,要分摊土地成本,但由于车辆不同居民,它没享有地面的会所、绿化等公共配套及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所以在计算它们的成本时可不分摊基础设施费和配套设施费。建议在计算分摊其成本时,不用按项目可售面积计算,先按项目总建筑面积计算其单位成本。
问题二、看签合同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