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月 发表于 2009-10-28 17:24:27

【158号专题】财务总监让会计少申报税款,大家有这样的情况吗?

各位同行,有一问题想请教大家,就是目前所在的公司不按实际申报纳税,造成营业税金和土增税少缴很严重,财务领导让俺负责税收,每次报税都是他告一个数,然后由俺进行网上申报,并每次还得让俺编一些数据,以应付税务每月让报的一些收入情况,以便各项申报数和纳税数能碰上,但是领导每次都是口授,没留任何字据,所以俺有点害怕,但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该咋办请给予解答,谢谢。

阿斯兰 发表于 2009-10-28 20:09:57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阿斯兰 发表于 2009-10-28 20:10:58

解读:《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326号),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 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 年。

  一、“未申报”应理解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上述“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应该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区别,应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即纳税人非恶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的流失。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偷税”的概念不再具体列举,而是概括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里的“不申报”应该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方式。即强调主观故意的逃避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主观已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然执行。




  根据《》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国税函 813 号文曾解释: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如果企业误以为只要是“未申报”,超过追征期就可以不用缴纳税款了,将会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

  【例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由税务机关核定了税种,纳税人经营期间不进行任何纳税,经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后,纳税人还是未申报。该行为将被认定为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例2】某企业成立时租用写字楼进行办公,办理税务登记时没有核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之后购买了房产自用,但没有按期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3年(5年)内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上述未申报纳税事项,期限过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具有追缴权。

  二、“特殊情况”是指税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 国税函 326 号文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不申报纳税等情况,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至5年。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阿斯兰 发表于 2009-10-28 20:17:00

最高院发文 正式将《刑法》"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进行了补充、修改。

  补充规定(四)明确,将触犯《刑法》第201行为的罪名定为“逃税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取消偷税罪罪名。



  据悉,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但对于触犯该条行为适用哪种罪名,有关部门并未给予明确。而此次下发的补充规定(四)正式将其确定为“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



  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原条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新条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阿斯兰 发表于 2009-10-28 20:20:36

上面的资料说明了一点:

如果你单位初犯逃税罪的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定增加了这一个特别的条款,所以楼主不要担心,到时候补税、罚款都是公司的事情

风月 发表于 2009-10-29 09:23:00

谢谢阿斯兰,你的回答让我心里有底了,真的很感谢:handshake :handshake

小振 发表于 2009-10-29 10:32:21

是啊,这是严重的逃税,我们提倡合理避税

以观天下 发表于 2009-11-1 15:38:53

这个帖子要顶,重新定义了偷税和逃税

开心一笑 发表于 2009-11-1 18:22:16

回复 5# 的帖子

长见识了,谢天谢地!

涵方 发表于 2009-11-3 11:45:56

阿期兰把法律研究得很透彻也: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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