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拂山 发表于 2009-7-14 17:05:19

【137号专题】关于支付境外设计费“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问题?

如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全部在境外完成,是否不视为“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hjs666@sina.com 发表于 2009-7-14 17:10:53

不可以!那该设计单位的所得是否“源自中国境内”?

清风拂山 发表于 2009-7-14 17:15:18

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在线回答网友问题

网友“炒胡豆”:我公司在国外取得了外国公司为我公司设计的方案,但由国内向国外支付设计费,我公司应凭什么发票入账,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
  廖体忠:应凭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入账。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计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外国公司应就其在境内取得的设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代扣的问题。

网友“文本文件”: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
  廖体忠: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http://www.js-n-tax.gov.cn/Page/NewsDetail.aspx?NewsID=163766

按照上述的说法,如果合同约定所有设计工作都在境外完成,不需代扣所得税了,只需营业税了

[ 本帖最后由 清风拂山 于 2009-7-14 17:19 编辑 ]

清风拂山 发表于 2009-7-14 17:21:31

可以参考
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837102.html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09-7-14 21:01:41

据说:

浙江省税务局内部发了一个文,类似的情况全部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来处理,按照全额的10%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管你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外。

说了也白搭,地方政策有时候可以盖过中央的。

Louis 发表于 2011-6-16 10:13:12

哈哈,这个问题我们刚好有一个这样的业务发生。
我们请了美国一家建筑设计公司进行一个概念设计,整个设计工作分三个阶段:
1、设计前外方派人到境内项目地,与本单位进行接洽、现在勘察,整个工作为时2-3天;
2、接洽完后,外方回美国进行设计工作,为时45天;
3、设计完成后再派人到中国境内进行汇报,2-3天。
从上面的工作进度中可以看到,设计工作主体在境外,在中国境内只是简单的沟通交流,也就是说收入是完全来自于境外的。

依据财税外字第1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

这个政策目前还是有效的。但税务局现在都没有按这条规定来操作,而是对这种业务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来征税,税率是10%。然后还有营业税及附加5.5%,由付汇方代扣代缴,付汇方是法定扣缴人,不是指定扣缴人。

Louis 发表于 2011-6-16 10:18:49

总之税务局一句话,要征税。企业也只能乖乖的去交税了。

Louis 发表于 2011-6-16 10:26:06

在我们公司发生这种业务的时候,有一家公司也有这样的业务,但他的金额更大(150多万美元),付款时间也更长(分2年付清)。这家公司的征税方案是按财税外字第172号
  三,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其依照税法规定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但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为便于执行,可暂按其设计业务收入额的15%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也是就说企业所得税率是15%的所得率(可以理解为利润率) *25%企业所得税率=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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