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号专题】委托代建项目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的几个条件
委托代建项目在房地产公司现在越来越普遍了,再次强调一下委托代建的条件,给大家实际操作时作参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
这里所指的代建房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二)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三)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义办理工程结算。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尤其是第四点很重要,也是大家经常会忽略的一个问题 委托代建细节烦啊 我觉得委托代建一点也不垫资是不可能的,垫资之后还回来不就可以了吗?
不知道这样能说得过去吗 还有个问题请教:如果受托方成立了个专户将委托方的拨款专款专用,这个项目也是独立核算的。此项目发生的成本所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开成委托方的名称,或者开成此项目的名称,还是开成这两个抬头的发票都可以使用? 呵呵,不错。好东东。 好好学习下!!!!! 我来说一个事情。一家开发公司在一个县城购买了一块土地,土地款3000万元,本来可以全额付款,可其中300万元当地政府决定由该公司代建当地一个公共广场来抵付,并签署了相关协议。该公司交纳了全部土地款的相关税费。后来,广场建成后,当地税务表示要征收代建广场的营业税。该公司拒绝交纳,表示土地款的相关税费已全部交纳完毕,代建广场实为抵付土地款,并说当时本来用3000万元现金交纳土地款就没有所谓的代建营业税,现在成了又出力又不讨好,还多交营业税。最后,找了政府,税务部门象征性收了一点,了了这个事情。 现在农村小产权房的建设就是这样,开发公司无法立项,也无销售权,应该是代建? 学习了,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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