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号专题】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的财税处理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56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在市区有一块闲置的土地。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该闲置的土地(账面价值600000元),乙公司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两栋(结构、面积相等)。2004年12月,房屋如期建成,双方各分得一栋房产,乙公司为此共支付开发成本1000000元,此时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500000元,市场价格1200000元。建成后,两栋房屋的市价为3000000元,甲公司将分得的一栋房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乙公司将分得的另一栋房屋作为库存商品房入账。假定甲、乙公司均座落在市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一、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Hidden Message ***** 学习一下,先谢了. 谢谢 学习一下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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