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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法院判例:国土局延期交地,被判支付违约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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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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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9-9-23 10:58:00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四川省法院首次公布一批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其中,旺苍县国土局因为违约延期交付出让土地,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523万元的案例入选其中。
    省法院相关人士在介绍此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合同日益成为政府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在行政合同纠纷案件中,行政管理部门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相关公共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可能使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充分运用依职权调查、庭审调查等司法手段,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和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支持企业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既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政府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由】
    2011年2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置业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同年3月8日前,将出让的宗地(宗地面积21900平方米)交给三益置业公司,并对并对双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此后,三益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了全部出让价款9220万元。2012年6月19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三益置业公司项目一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333.3平方米。
    2012年9月27日,双方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建设方案签订了出让合同。
    2013年12月13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三益置业公司项目二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566.63平方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2年12月、2014年5月向三益置业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后因征地拆迁信访阻工等原因致使出让地块未及时全面交付。
    三益置业公司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其因迟延进场施工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交地违约金。
    旺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出让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其没有及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三益置业公司项目建设延迟达二十一个月,由此给三益置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向三益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2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川0821民初841号
    原告: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西凤巷
    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益置业公司)与被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益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延期交地违约金640万元。
    事实理由:2011年2月28日,三益置业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2011041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为9220万元,土地出让面积为21900平方米,分二期开发建设。三益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4610万元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因拆迁等问题未落实,未按约定期限向三益置业公司交付土地。直至2012年12月31日,才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向三益置业公司交付了部分用地,2014年5月6日最后一次交付,其中有2414平方米还被规划成了市政公共用地,至今无法交付。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交付土地,存在严重的根本性违约,其行为给三益置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希望人民法院主持公道、维护正义,支持三益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辩称,2011年4月18日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三益置业公司所称迟延交付土地问题确实存在,但责任不在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迟延交付和未交付土地等原因是地上附着物、房屋的拆迁未完成以及城市用地规划发生调整造成的,应当追加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作为被告,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高于当事人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调整。如三益置业公司所诉2012年12月才第一次交付部分用地,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三益置业公司的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三益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1年2月28日,三益置业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2011041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宗地编号20110418,宗地面积21900平方米,土地坐落于旺苍县。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9588公顷、商服用地0.2312公顷。出让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在2011年3月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三益置业公司),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规定的场地平整的土地条件,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宗地外通电、通水、通讯、通路。出让价款9220万元,分二期执行,第一期在2011年4月18日前付4610万元,第二期在2011年8月30日之前;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由于出让人未能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三益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2011年4月15日4610万元、2012年5月2日1000万元、2012年12月5日100万元、2013年2月21日500万元、2013年2月21日500万元、2013年11月19日200万元、2013年12月3日700万元、2013年12月13日110万元、2013年12月13日1500万元,合计9220万元。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其交付土地的确认书等资料,本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宗土地拍卖成交后,因拆迁及青苗补偿等问题遭到当地村民阻挡,未能进行出让土地交付。
    2011年8月30日三益置业公司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称至今因拆迁、青苗补偿等各种原因,不能进场施工,造成三益置业公司严重资金积压,损失巨大,为此申请缓交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并请求县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进场准备工作。时任主管国土资源的副县长2011年9月22日在该申请上批注“县国土资源局:经商议,由于目前未按约定时间交地,同意第二期出让金价款在交地后60天内付清”。
    2012年2月,旺苍县人民政府同意对该出让地块原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并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批。
    2012年6月19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三益置业公司项目一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旺国用(2012)第696号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333.3平方米。
    2012年9月27日,原、被告按照调整后的规划建设方案签订了出让合同,其中对将部分住宅用地调整为商服用地,同时约定了出让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双方违约责任同上一出让合同。
    2013年12月13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三益置业公司项目二期用地进行了使用权登记,并核发了旺国用(2013)第1711号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566.63平方米。2012年12月30日,由县委、政府、法院、公安、国土、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时,第一次向三益置业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2014年5月5日旺苍县国土局组织交付了部分土地。
    2014年12月15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以旺国土资[2014]138号文件,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报告关于红军城7#地块退让土地有关问题的报告,主要内容为:三益置业公司以广元三益(2014)08号再次提出如下问题要求解决:对退还用于市政工程的土地退补相应土地出让金;要求承担违约交地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完成地块拆迁扫尾工作尽快交付全部土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经现场实际测绘,该地块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在拍卖用地界址范围内退建筑红线土地面积共约2414㎡。存在的问题:开发商退让的土地建设用于公众开放空间;因征地拆迁信访阻工致拍卖地块未及时交付。处理建议:关于退让土地的补偿问题,按《城乡规划法》等的规定予以核实和研究处理;关于交地违约责任的履行问题,该地块因信访阻工未及时交地,但土地使用权人也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建议互不收违约金,或者各算各账后,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予以处理;关于拆迁扫尾交付全部土地的问题,对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工作,我局将加强组织领导,并继续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艰苦细致工作,尽快实现净地交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合法,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旺苍县国土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益置业公司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旺苍县国土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三益置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了项目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其第二期出让金的缴纳虽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但其迟延缴纳是因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土地交付,三益置业公司在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应视为双方对项目二期出让金价款缴付期限的合同变更,故三益置业公司在履行缴纳土地出让金9220万元的合同义务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按照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有履行交付土地义务,而交付是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受让人实现对标的物实际上的控制。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将案涉土地分别于2012年6月19日、2013年12月13日为三益置业公司办理了使用权登记,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但并不表明三益置业公司已实现了对案涉土地事实的控制。出让合同在交付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出让人应当完成全部的拆迁工作后交付土地,但在出让之前就应当完成全部土地的征收和拆迁工作,这是作为出让人在法律上的当然义务。
    且从2014年12月15日,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给县人民政府的报告来看,其认可有完成拆迁、净地交付的义务,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其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规定,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所以,无论从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规定还是从案涉土地出让的情况来看,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土地交付时,不仅要及时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还应当在出让前完成全部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这是其出让及交付土地的前提。其辩解的应由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及建设规划部门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建设用地出让人,在土地未完成拆迁,尚不具备出让条件时,即对宗地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未及时按照其承诺的交地条件办理土地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造成三益置业公司延迟进场施工时间达二十一个月,由此给三益置业公司造成包括不能如期进场施工建设、迟延开盘销售、房地产市场价格下滑等因素导致其收入预期降低、融资成本大幅增加等方面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标准承担违约金。三益置业公司主张自其交清全部两期土地出让金之日2013年12月14日起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第二次交付土地之日2014年5月5日,以其已缴纳出让金的50%为基数,按约定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因三益置业公司在进行土地竞拍时,对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展示的土地现状是明知的,其明知短时间内不能完成而轻信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完成,其本身也存在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本院酌定减轻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自双方2011年4月签订出让合同起,三益置业公司多年多次向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报告解决土地交付等事项,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从未拒绝履行,直至2014年12月都还在为完成拆迁扫尾工作而“艰苦细致的工作,尽快实现净地交付”而努力。故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诉,三益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23万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00元,由原告四川省广元市三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负担45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北驰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人民陪审员 吴 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青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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