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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注册资本金没有缴足的涉税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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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8-5 09:44: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在为房地产企业服务时发现,很多企业都存在注册资本金没有缴足的现象。如果注册资本金没有缴足,这将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梳理。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在股东认缴出资金额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二、税法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需取得合规票据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案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1月向银行按照6%的年利率借入10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220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500万元,则该公司201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0×(8%-6%)+(1000×6%+2000×6%)×500÷(1000+2000)=70.01(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尚未实缴出资部分。
    (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只有待实际缴入时,才需要按实缴资本金额缴纳印花税。
    综上,建议企业在注册资本实缴时,结合实际需求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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