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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答疑精选——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答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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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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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9-1-24 14:11:46 |显示全部楼层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3、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时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4、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


    此外,大家在确认工资薪金时,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文件中对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提出了五条原则,包括:(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请大家一定按照税法要求确认工资薪金,对于税会存在差异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6、问: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大家可以比照以上两条规定进行后续的税务处理。


    精彩原文:http://suo.im/5faR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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