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845|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转租收入是否应缴纳房产税答疑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11-15 14:32: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版权说明:本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孙炜财税课堂》

    《孙炜财税课堂》微信公众号自2018年3月5日开始运营以来,在九鼎财税首席专家孙炜老师的指导下,房地产板块陆续发布了90多篇牛鲁鹏老师为代表的原创文章,文章响应企业的需求,结合咨询一线的经验,观点深入浅出,实操性强,对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实务操作有着很好的参考、指导意义。

    为了便于读者检索、查询,我们特意分门别类的进行了整理,集结成册,命名为《房地产税收热点实战揭秘》,以飨读者。大家点击目录即可直接阅读感兴趣的文章。

    http://suo.im/4GbszK



    我们是物业管理公司,我司从我们关联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租进了其开发的商铺用于经营,据了解房地产公司收到租金后申报缴纳了房产税。

    目前我们把商铺对外转租时,税务局要求我司再对转租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有没有什么依据?

    【答复】
    房产税属于财产行为税,它不同于流转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房地产公司向贵司出租房产时,已经缴纳了房产税,贵司不应再缴纳房产税。

    原来确实存在部分省份对转租收取房产税,但是绝大多数省份对这种不规范行为已经叫停。 例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明确,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吉林目前仍然对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例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但是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相冲突,贵司可以向税务局进行解释,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孙炜财税课堂

    原文精彩:http://suo.im/4NFmzN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10-26 09:52
  • 签到天数: 5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8-11-23 16:52:08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9 11:48
  • 签到天数: 113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8-11-26 18:07: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是一直困扰我的一个问题,非常感谢楼主的答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1-30 16:09
  • 签到天数: 84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8-11-28 16:47: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