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孙炜财税课堂》作者/牛鲁鹏
(二)地方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该问题一直未加明确。各地税务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出台了地方解释。
(1)辽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2)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九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
(3)安徽省安庆市
2014年3月10日安庆地税纳税服务科答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去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以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基判断为筹建期的结束。
(4)厦门国税:
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5)宁波国税:
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
综上可见,各地众说纷纭、百家争鸣。
(三)总局意见
其实,细心的小伙伴可以看到,对于该问题,总局做出了答复。
1.第一次
某企业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2010年4月27日总局答复(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2.第二次
可能是因为感觉总局的答复不够明确。不久之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追问,“房地产企业的开始经营之日如何确定,是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
2010年9月7日总局再次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看了这么多,也许大家还是没有看明白,借用《眉飞色舞》里的一句歌词描述大家的心情,“快说破,说破以后最赤裸,事后爱不爱我理不理我关系着结果”。
(四)结论
我们总结一句话,不是按照经营执照日期、也不是按照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个人认为如果按照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最为合适,不早也不晚,此时企业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投入使用,正符合总局的第一次答复。
但是也许有读者会问,我们可能很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该怎么办,答曰,特殊问题应特殊对待。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于新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时,建议优先考虑计入当期损益,选择一次性扣除,不再做作纳税调整,以便保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当然,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筹建期结束时点,企业应综合权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金额和企业盈利时间,统筹考虑选择有利的筹建期结束时点,实现企业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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