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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一周税务大事(8月5日-8月10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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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8-13 09:13: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内版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关注度:★★★★★)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试点政策公告”),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通知》,就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进行明确。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和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进行明确,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执行口径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由于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执行情况良好,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公告》所明确的政策执行口径与试点政策公告保持一致。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一是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公告》明确,《通知》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


    五是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即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办理程序及资料


    1.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公告》据此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的办理手续进行了调整,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备案程序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备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备案环节的相关手续,主要由合伙创投企业办理,个人无须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包括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等。


    ②天使投资个人备案。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资个人需要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2)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操作办法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


    一是合伙创投企业按年报送投资抵扣情况。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二是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扣除。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抵扣。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②天使投资个人的申报抵扣

    一是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办理投资抵扣。具体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二是转让投资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款清算时,办理投资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其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分两步进行:


    ①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天使投资个人应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时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②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转请机制。《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是明确骗取抵扣的罚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两项要求与试点政策公告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施行时间


    施行时间与《通知》保持一致,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试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政策施行时间可与法人合伙人保持一致,因此《通知》对个人合伙人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调整,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施行时间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五)过渡条款


    《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经涵盖了试点政策公告所实施的区域。为避免政策碎片化,便于纳税人准确查找、理解政策,需及时废止试点政策公告。考虑到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试点政策公告应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保证政策无缝衔接。同时,按照政策规定,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为避免试点政策公告废止后引发执行歧义,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规定继续办理抵扣。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5年12月以100万元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该笔投资符合试点政策的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 ,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万元(100万元×70%),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二、税务总局明确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关注度:★★★★★)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目前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据部分学校反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行规定不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告》中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同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也明确了关于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确定问题。据了解,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中,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分别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确定原则。其中,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据地方反映,目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处于非正常上市状态,比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因此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实施停牌。”该负责人说。


    针对上述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结合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本次《公告》中明确,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计税方法及后续机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适用税率如何确定?对此,《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让失信企业警醒 使诚信企业获得机遇(关注度:★★★★★)


    因为上了“黑名单”,公司上市计划成泡影,贷款业务被中断;因为信用评价级别为A级,企业仅凭纳税信用即可获得贷款——国家税务总局奖惩分明的举措让失信企业警醒,使诚信企业获得发展机遇。


    前不久,辽宁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在公司经营上屡屡受挫。询问办税大厅工作人员之后,刘某得知,由他经营的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已经被市法院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事情源于2015年的一场合同纠纷。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被本溪市某暖气批发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将有问题的产品回收,给付本溪市某暖气批发中心散热器货款39292元。而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未将收到的几万元退还。由于刘某的失信行为,法院将该公司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制定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标准,并与发展改革委等21个部委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构建起“一体两翼”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框架。税务部门在接收到该公司失信信息后,将该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该公司之后的经营活动受到诸多方面限制。


    公司经营屡屡受挫,让刘某幡然悔悟,他按照法院判决收回产品并退还了货款。判决履行完毕后,法院根据信用修复条款将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出了失信“黑名单”,将其失信信息从信用网站上删除,并将履行情况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的各个部门,各惩戒单位纷纷解除惩戒措施,该公司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正确轨道。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进一步加大了联合惩戒的力度与范围,释放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威力。在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方面,截至2018年一季度,“黑名单”信息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已达9.43万户次。据统计,从2014年10月公布第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开始至2018年一季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8614件,1090户“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公布。多部门联合惩戒社会反响强烈,综合效应显著,在税收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各个层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而与辽宁鞍山市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相反,在浙江湖州,湖州织里卓成铝型材有限公司凭纳税信用获得了纯信用贷款,解决了融资难题。湖州织里卓成铝型材有限公司是一家铝型材制造加工企业。该企业自生产经营以来,纳税信用良好,是纳税信用A级企业。2017年,该企业计划扩大生产规模时,通过“银税互动”项目,该企业获得建设银行无须任何资产抵押的纯信用贷款共215万元,解决了融资难题。


    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激发了小微企业活力。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新渠道。所谓“银税互动”,即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小微企业“增信”,银行业金融机构则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开发新客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出基于纳税信用信息的无抵押信用贷款,缓解企业因征信不足、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而产生的融资难问题。


    据税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向守信企业发放贷款72.7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58.4万笔,小微企业借助“银税互动”贷款金额达7933多亿元。


    四、国务院点名推广涉税业务“全市通办”、“线上税银互动”(关注度:★★★★★)


    地方在探索优化营商环境上下足气力,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面临的困难问题。


    近日国务院从全国筛选了28项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做法,进行全国推广。其中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北京市推行的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和陕西全面推行“线上税银互动”模式上榜。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下称《通报》),在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方面典型案例中,介绍了北京推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当地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方式预约全市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领发票、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300多项税收业务。


    早在2016年8月,当时的北京国税局联合地税局整合服务资源,试点推出涉税业务“全市通办”。即北京市国税局在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和纳税咨询七大类375项业务中推行全市通办。在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根据办公场所和自主需求,就近自由选择到北京市任意区国税局,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快速高效办理涉税业务。


    2018年3月,为了进一步优化当地税收营商环境,北京市出台了《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 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涉税业务全市通办,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推出“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实施无纸化、免填单办税服务,推行增值税“一表集成”,推进存量房交易网络预核,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依托互联网缩短公积金办理时限,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涉税业务“全市通办”打破了行政区域的管辖限制,消除了属地管理的办税屏障,让纳税人“少跑路”。随着近期全国省市县乡国税局和地税局正式合并挂牌,全国基本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一网办理”和12366纳税热线“一键咨询”,实名信息也将一次采集,税务检查和执法标准也将统一,这将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上述《通报》还推广了陕西“线上税银互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典型做法。“税银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银行可以通过企业纳税情况来判断企业诚信状况,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当时的银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向全国推广“税银互动”。2017年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完善银税合作机制,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推动银税合作创新,其中之一就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陕西在这方面做出了创新。陕西全面推行“线上税银互动”模式,实现税务端和银行端专线数据直连,建立以税银征信互认、用户授权、信息共享、大数据风控为基础的税银合作机制,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情况与信贷发放结合起来,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的难度和成本。


    上述《通报》要求,各地区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创新举措。


    海外版


    一、瑞士将汇丰数据移交给印度(关注度:★★★★★)


    在瑞士最高法院裁定银行有义务提供尚未购买泄露数据的数据后,印度将接收汇丰银行的银行账户信息。


    该信息于2008年由汇丰银行瑞士私人银行工作的Herve Falciani泄露。印度当局寻求与两名印度公民有关的银行账户数据,他们反对将其释放,理由是他们据称不遵守印度税法的证据是数据被盗的结果。


    路透社报道称,法院裁定印度应该提供所要求的数据,但未提供数据。最新的裁决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知道泄露的数据,要求他们在瑞士没有购买泄露信息的居民纳税人事务的细节。


    上周,瑞士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法国当局关于瑞银银行账户数据的请求。它说,法国的要求没有“为假设所涉及的纳税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提供理由”而且“仅仅在瑞士开设账户是不够的”。


    二、卢森堡推出新的增值税集团制度(关注度:★★★★)


    在卢森堡实施新的增值税分组规则——法案7278号,于2018年7月31日生效。该法案于7月26日获得议会批准。


    新的增值税分组制度旨在取代独立人士组织(IGP)制度,该制度仅限于在欧洲法院作出裁决后从事公共利益活动的实体。

    欧盟增值税指令第132(1)(f)条为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活动提供额外豁免。豁免允许进行这些活动的人员一起组成一个成本分摊小组(CSG),以便他们可以获得服务并向其成员收取费用,以便在不增加任何额外增值税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服务。

    CSG是一个独立的独立实体,旨在使其成员能够以成本提供某些合格服务并免征增值税。结果,创建了“合作自供”(co-operative self-supply)安排 - 欧盟委员会创造的一个术语。由于CSG是其成员的独立纳税人,因此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增值税用品。这种豁免允许无法负担自己账户资产的小型供应商从与能够自行购买资产的大型供应商相同的增值税整体状况中受益。因此,CSG的成员越多,潜在的节省就越大,并且降低了运营相关CSG的每个成员的成本。


    2017年9月欧洲法院的裁决 - DNB Banka(案例C-326/15)和Aviva Towarzystwo(案例C 605/15) - 使从事保险或金融服务的人无法从豁免中受益,裁定这些服务不能说是为了公共利益。


    2017年5月,欧洲法院裁定卢森堡在增值税指令中对于独立团体向其成员提供的服务采用了过于宽泛的规则。


    因此,新增值税组制度的引入将使那些无法再进入IGP制度的金融服务公司受益。


    欧盟增值税指令第11条允许建立增值税组,规定“在咨询增值税咨询委员会(增值税委员会)后,每个成员国可以将任何成立的人视为单一的纳税人。该成员国的领土,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通过金融,经济和组织联系彼此紧密联系在一起。“


    欧盟关于增值税分组的法律规定旨在为成员国提供打击滥用和欺诈的工具,并为纳税人提供行政简化。除此之外,增值税集团成员的连带责任更能确保收入。集团成员之间的供应品不计入增值税目的,只提交一份纳税申报表,并且增值税集团的代表被指定为与税务机构的单一联系点。


    三、马来西亚逐步淘汰“有害”税收制度(关注度:★★★)


    马来西亚暂停其MSC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等待改变,使其符合经合组织的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倡议的建议。

    根据该制度,国内外信息和通信技术相关企业可以申请“马来西亚MSC状态”,这使他们能够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权利和特权。


    为了使该制度符合经合组织BEPS倡议的行动5,对抗有害的税收做法,MSC Malaysia Status将仅授予满足“关联”和“实质”测试的实体。这些测试确保MSC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仅适用于马来西亚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政府表示,自2018年7月1日起,将不会批准新的马来西亚MSC状态批准。从此日起,申请延长免征所得税或增加MSC马来西亚新的资格赛活动。


    具有税收优惠的现有MSC马来西亚地位公司将可选择在其现有的MSC Malaysia Status授予条件下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免,直至2021年6月30日。或者,根据新的立法和指南生效,这些公司可以立即迁移到符合BEPS的新制度。


    特殊规则适用于2017年10月17日或之后获得批准的MSC Malaysia Status公司的非知识产权收入。这些公司可以继续受益于现有制度,但直到2018年12月31日。


    新的MSC马来西亚税收政策计划于2018年12月31日到位。


    四、BEPS项目引发了近全球税制改革:经合组织(关注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承诺在20国集团领导人更新国际努力以减轻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方面,提出在2020年前确定数字经济税收的建议。


    在经合组织/ G20关于BEPS的包容性框架新发布的第二次年度进展报告中,经合组织表示将在7月11日的会议上回应经合组织/ G20包容性框架数字经济工作组商定的任务,经合组织应该努力就数字公司活动的税收关系和利润分配概念达成国际共识。


    这项工作是在宣布欧盟正在寻求实施新的数字常设机构规则之后开展的,如果到2020年尚未就此达成国际共识,可能会单方面实施。


    关于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经合组织表示将“确定明确的前进方向,并将在2019年6月向G20提供更新。最终报告将在2020年准备。” 经合组织注意到各国在前进道路上的意见分歧,并补充道:“我们收到了一些要求将最终报告推进到2019年的要求。显然,只有在前进道路上有更高的趋同水平时才能实现这一点。以及实现明显共同目标的可能途径。“


    但它表示:“尽管存在差异,经合组织/ G20包容性框架的所有成员同意审查关联和利润分配的概念,以期到2020年达成共识。”


    经合组织还向G20提供了自其关于解决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的15条建议发布以来的最新进展,作为BEPS项目的一部分。它指出,现在有近120个司法管辖区正在参与“相互行政协助公约”,BEPS多边文书有82个签署国,并且刚刚生效。


    它指出,在处理有害税收做法时,经合组织/ 20国集团关于BEPS的包容性框架已经审查了175个优惠税收制度,130多个制度已经修订或废除或正在修订或废除。


    此外,经合组织指出,G20坚持要求各国对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达成的协议类型保持透明。据报道,已经确定并交换了17,000份税务裁定,现在正在纳税人之间交换各国的报告,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跨国公司的税务事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报告说:“作为所有这一切的直接结果,纳税人正在改变他们的行为。据报道,大量跨国公司已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旨在使其税收结构与其实际经济活动保持一致。由于国际税务合作的改善,特别是自动交换信息的开始,纳税人挺身而出,披露了以前隐藏的资产和收入,自2009年以来实施了自愿遵守机制和其他离岸调查。到2018年6月,司法管辖区全球已经从这些举措中获得了额外收入(税收,利息,罚款)990亿欧元(1086亿美元)。“


    经合组织还强调了BEPS包容性框架的规模是一项重大成就。


    包容性框架的成员承诺实施15项BEPS行动的最低标准,重点关注四个具体领域。在实施最低标准时,各国同意在其国内税收制度中删除有害税收规定,修改其税收协定规则以防止滥用条约,实施逐国报告规则并与其他国家交换这些报告,并共同努力改进跨境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除了同意实施最低标准外,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同意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制定进一步的BEPS措施,承诺参与BEPS措施的一致实施的同行评审,并向经合组织支付年费。


    经合组织报告,现在有11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占全球GDP的95%以上。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报告中还致力于研究可能促进BEPS的其他领域。例如,它表示区块链产生了新的,安全的记录保存方法,这可以提供加强税收管理和收集的机会。然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表示,该技术也是加密货币的基础,这可能会对过去十年的税收透明度带来风险。它披露,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发展,包括对加密货币的适当税收处理,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的目的,以及如何调查涉及加密货币的税务犯罪,已经开展工作。


    经合组织/ G20关于BEPS的包容性框架的第二次年度进展报告包含概述和实质内容的四个部分。第一节广泛解释了BEPS政策目标是如何实现的。第二部分描述了主要的发展,包括解决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及BEPS多边工具的生效。第三部分描述了BEPS最低标准的同行评审的进展,第四部分描述了更广泛的BEPS实施工作。随后是三个附件。附件A显示了关于BEPS的OECD / G20包容性框架的成员资格,附件B列出了BEPS行动的目录,附件C描述了使用逐国报告数据来衡量B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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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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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8-13 11:31: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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