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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细节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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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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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8-7-19 12:4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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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购入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如何正确理解这条新政策?
      01、“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等相关规定执行”
      Q:A企业于2018年1月购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0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
      Q:A企业于2017年1月购入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分5年计提折旧,到2017年底该设备账面净值80万元,是否可在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A:根据文件规定,适用新政策的设备、器具应当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即在2018年以前购进的设备、器具,即使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也仍然要按原政策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
      03、Q:A企业于2017年12月与B企业签订订货合同购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于2018年1月付款及发货,该生产设备是否可在201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A:企业购置设备应以发票开具时间确定固定资产购入时间,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04、“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Q:A企业于2018年1月购入单价10万元的大型办公用家具,其费用是否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A:大型办公用家具符合“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可予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05、“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Q:企业2018年购入单价100万元的设备、器具,要根据54号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应如何处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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