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速定位 二、顾名思义 加速折旧统计额,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加速折旧,是相对于谁加速了呢?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折旧方法说的,也即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注意,这可不是相对于会计“计提”折旧来说的。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如果当年加速折旧金额大于一般折旧金额,企业就享受了此项优惠政策,其因“加速”比一般折旧方法提前折旧扣除的金额,即是加速折旧统计额。 亲们都知道,折旧专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依据都有哪些呢? 【小编提醒】: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虽然在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严格的区分界限,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在2017年版的年度报表中,相关栏次的设计却一并视为“加速折旧”。这也是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填报的考虑。 【小编建议】:在修订2017年版年度报表时,应将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区分填报。毕竟在税法上,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 三、统计口径 加速折旧统计额的填报说明是,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第8-17行,填报的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的优惠金额。 但第29行填报的却是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的金额。这就扩大了前述“顾名思义”理解的范畴,这个表述也就显得不那么严谨了。 【小编建议】:在修订2017年版年度报表时,应将“加速折旧统计额”名称和统计口径作更精准的表述,如改为“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将填报说明改为“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政策的优惠金额。” 按照报表设计的计算公式:(1)加速折旧统计额=(2)税收折旧额-(3)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再看(2)、(3)的填报口径,均是汇缴年度的累计金额,并非自资产计提折旧、摊销以来的累计金额。 “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 四、注意事项 “税收折旧额”,仅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税法折旧额合计。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也即是,税法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才填报相应数据,否则填零。 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这样理解,设计“加速折旧统计额”项目,是总局嵌入到报表中的一个“木马”,方便抽取数据、统计分析,并不参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反过来看,税法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时,折旧就变成减速啦,之前因为加速折旧缓交的税款,开始逐期的收回了。因此,要特别注意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后,年度报表的填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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