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
有关房开企业预计毛利额的填报,2018年版申报表在填表说明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填报说明: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2018年版填报说明和2015年版填报说明有以下变化:
1、增加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该说明确了房开企业未完工产品收入转为完工产品收入后,其结转的会计利润在预缴时需要先纳税,等到汇缴时才能进行调减,具体是在A105010报表第27行至29行填报。这样填写会导致在预缴时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纳税。
2、增加“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该说明要求“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行填报的金额不能为负数,也不能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再次明确不能因为未完工产品收入结转完工产品收入,人为地在预缴时冲减预计毛利额。
上述规定令人十分不解,一直以来房开企业在预缴时可能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本来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利润总额”行次调解来避免重复纳税,有些省局比如天津还允许“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写负数。这次2018年版申报表发布后,税务总局的意图很明确,房开企业在预缴时重复纳税,汇缴时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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