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鲁防发〔2017〕8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6〕20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0号)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现就我省人防工程计价实施“营改增”后原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计价调整范围 (一)适用于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等我省现行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 (二)本次调整后的人防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人防工程项目。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二、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人防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人防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人防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除税率外,应按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四)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甲供材料及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或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三、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人防工程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人防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四)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率,是以当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除税价格进行测算确定的。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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