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2-5-5 11:29 |
---|
签到天数: 109 天 [LV.6]常住居民II
|
A公司2008年开始征地100亩,以A公司为主体办理了拆迁许可证。至2011年12月,A公司共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3亿元。【当时土地未摘牌,会计处理A公司单独记账了,挂在应收】
2011年12月以另一家房产公司(B公司)名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该100亩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2.7亿元,土地出让条件合同上为现状出让(按照当时国家规定出让土地必须为净地出让,实际非净地)。同时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指标,为B公司返土地补偿款2亿元。【支付土地出让金记土地成本,前期挂账的并入B公司记账,返款冲前期应收,多余的记应付款-财政7000万元】
2012-2015年,又支付了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尚有部分居民未拆迁。【拆迁许可证延期,拆迁合同主体继续为A公司,但资金在B公司支付,记B公司账。会计处理为冲应付款-财政5000万】
B公司收到的土地补偿款2亿元,回单上为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
问:税务人员说按照国税函2009 520号执行?要我们自己分出补偿费用和土地平整费用
怎么执行?适用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