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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现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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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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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9-24 23:08:05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的税务机关的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做出了解释,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根据这种规定,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期限为三年,并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就不再追征。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特定情况下的追征期间,注意"计算错误等失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同时规定特殊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2条作出了解释:“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五年内追征。
    (三)偷税、抗税、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3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偷税、抗税和骗税,纳税人存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大,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无限期追征。
    (四)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欠税是因为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意见确定其应纳税款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无限期追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五)未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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