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文日期:2014-07-04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 | | | | | | | | 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 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纳(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经营信息:XX年度经营收入合计XX元,已缴税款合计XXX元(其中:增值税XX元,消费税XX元,营业税XX元,…) | |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比如:2011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 本部门A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 国/地税稽查无问题年份(比如:2011年、2012年、……) | |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
(比如:2010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比如:2011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 本部门D级信用记录(比如:2010年,2011年,2012年,……) | | | | | | | | | |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 | | |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 | | |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 | | 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 | | 0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 | | | 0102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计算) | | | | 01030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按次计算) | | | 01030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次计算) | | | 010303.未按规定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按次计算) | | | | | | |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 | | | | | 010306.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 | | | 010401.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2.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3.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5.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6.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7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8.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09.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10.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11.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12.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010413.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 | | |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01050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计算) | | |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 | 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 | | | | |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 | | | 020201.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 | | 02020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 | | | 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 | | |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 | | | | 020401.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 | | | | | | 03010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030102.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计算) | | | 03010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030104.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030106.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030107.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030108.违规跨境或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纸质空白发票(按次计算) | | | | | | 030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030111.非法代为开具发票的;03011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030113.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03011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030115.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 | | 03020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030202.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的 | | | | | | 030204.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计算) | | | | | 04010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040102.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 | | | 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0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0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 | 040106.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 | | | 04020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04020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040203.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 | | 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 | | | | | 05010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 |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 | 050103.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不满1%,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 |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 | 050105.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或以下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 | 050106.无补税,行为罚2000元以上且已缴纳(按次计算) | | | 050107.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 | 0501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020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大企业税务审计的 | | | | 050301.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反避税调查或拒绝提供反避税调查资料的 | | | | | 06010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06010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06010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 | | | 060201.存在偷税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 | 060202.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0401.拒绝或阻止税务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入户检查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 | | | | | | | | | 外部门信用最高级别(比如:2014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 | | 外部门信用最低级别(比如:2014年:海关XX,工商XX,质检XX,环保XX,银行XX……) | | | | | | 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 | |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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