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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售后回租业务税政存在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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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8-27 16:13: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售后回租业务税政存在问题


    阅读提示:财政部网站日前发布上海专员办调研“上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和相关建议”。文章称,由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因此,国税总局应尽快通知停止执行2010年13号公告。
      
      上海专员办在开展营改增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存在与试点政策不同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未以企业收到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一般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而仅仅以企业收到的利息作为销售额申报纳税。我们分析,营改增相关试点政策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不协调,是造成上述具体执行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主要原因。
      
      经过调研,我办认为,从税制设计上,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规范的:企业将提供货物和服务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申报纳税,是一个普遍的、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不应有行业性的例外。相关规定应加以坚持,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因此,国税总局应尽快通知停止执行2010年13号公告,重塑售后回租增值税链条。在国税总局废除相关规定的同时,建议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教育、医疗改革的角度出发,对售后回租承租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学校、医院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不能开出17%的销售货物发票,也不能就融资租赁企业开出的税票进行抵扣)的,考虑到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将支付的本金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
      
      相关链接:

      1.营改增后 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税负增加的行业,除了部分交通运输业,反弹最大的当属融资租赁行业。
      
      融资租赁行业,曾想纳入增值税;纳入后,却又想回到营业税的模式——这跟融资租赁行业脚踩“融物”、“融资”两条船有关。正因为脚踩两只船,且在营业税税目下,归属金融行业。营改增对行业的震动,也引发了行业内对行业定性的讨论:究竟是行业发展偏离了既定轨道、营改增起到政策应有的规范作用,还是应将行业放回金融保险业呢?
      
      融资租赁业务,可大致分成直租和回租两种。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供应商处,购买机械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回租,则是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承租人自有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
      
      营改增后,直租业务税负上升,主要在于其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没有进项抵扣。对此,相关企业采取的办法是,要么变更供应商,尽可能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避免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提高承租人的服务费,但服务费也不能提得过高,只能和承租人共担增加的税负。
      
      至于回租业务,由于针对本金和息差都要开票,税负明显上升。由于回租业务开票范围不仅包括息差,还包括本金。根据试点方案的财税[2011]文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而销售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实践中,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公司被给予了不同的政策口径。有的允许公司只针对息差开票;有的则要求本金和息差一并开票。这两种不同的口径,区别很大。在营业税时,租赁公司享有差额纳税政策,所以计税基础,基本就是息差部分,税率为5%。而增值税,若要求租赁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即本金和息差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回租业务中,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这带来税负的极大提升。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当年的第13号公告,表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然,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也无法取得资产进项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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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8-28 09:12:21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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