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12-22 1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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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案例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企业,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方的C公司销 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机调查关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150-100)×100=5000(美元)。
【案例2】交易净利润法
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个子公司。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玩具娃娃。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 甲**公司A,乙国子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玩具娃娃给母公司A,乙国子公司每个玩具娃娃发生的总成本(包含销售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为10美元。丙 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A公司使用资产收益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丙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资产收益率为10%(资产价值按资产 的原始成本计算)。两个子公司是全球唯一生产这种玩具娃娃的公司,所以没有外部可比数据。已知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
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根据10%的资产收益率,乙国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美元的利润。乙 国子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玩具娃娃给母公司A,所以每个玩具娃娃的利润应当为2美元(100÷50)。乙国子公司发生的总成本(包含销售成本以及其他相关 成本费用)为每个玩具娃娃10美元,假定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卖给母公司A每个玩具娃娃的价格应当是12美元。
【案例3】再销售价格法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 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市场上公认的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经调查,税法机关认为该分公司 平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之间合理价格应为:18-18×10%=16.2(万美元)或18×(1-10%)=16.2(万美元)。税务 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调整的价格为20-16.2=3.8(万美元)。
【利润分割法案例】甲国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 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的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 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唯一参数。
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 之一,即125万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l125万美元。
【例题·单选题】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的合理转让定价方法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A
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1.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3.税务机关应选用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4.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6.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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