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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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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3-17 13:44: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
    处1000元的罚款
    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将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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